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在国家预算投资以外由地方筹措的基本建设资金。这一投资形式安排的基本建设是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自筹资金分为省、市、自治区财政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和地 (市)、县财政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可用于地方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有: 上年财政预算结余、当年财政超收分成和总预备费以及地方掌握的预算外资金,如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城市公房租金收入、自筹企业收入等。自筹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向企业摊派或以银行贷款作为自筹投资。国家制定政策,对地方自筹投资的使用方向加以引导,主要用于地方能源、运输、邮电、原材料、建筑材料、农林水利、轻纺、食品、机械、电子、商业、粮食、科技、文教、卫生、体育、住宅、环境和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建设。自筹资金应由建设单位于使用前半年送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