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下列全国性法律,自 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上列法律作出增减,但应以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澳门其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为限。此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