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土地收益纠纷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土地收益纠纷案 土地收益纠纷案此案发生于1918年。安徽旌德县某甲,其祖坟旁有一片荒地,因其旅居在外多年未归,土地被乙在二十年前丈量的时候报明甲的户名,登记于鱼鳞册中。后一直耕种至今。本年(1918)甲回乡查知此事,即诉乙侵占物权。乙在辩诉中声称:甲的族人丙以前一直代替甲祭扫祖坟,他嘱咐本人(乙)耕种土地缴纳粮食,作为祭扫祖坟时食宿的费用。今丙已身故十多年,此事契约字据可证。地方审判厅对此案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乙开垦甲祖坟旁的荒地,而不是田亩,虽然替甲缴纳粮食,但此举未得甲的许可。乙每年收得的租利,除缴纳粮食外,余利尽归已有。二十多年来,始终没有通知甲。因此,此等行为应接照刑律第三百九十一条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处分。第二种认为,侵占行为应以该物占归自己管有为要件。乙虽开垦甲祖坟旁荒地,收得一定的利益,但既然乙在清量土地,交纳粮食时,以甲的户名报册,且代甲纳粮,则该土地之所有者仍然是甲,不过,乙所得的余利,匿而未报,按照现行律,乙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并非侵占行为。对以上二种说法,地方审判厅认为,事关法律解释,不可擅断,故经安徽高等审判厅转呈大理院解释。大理院最后认定:乙既然以甲的户名报量耕种,自然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其因耕种所得花利,如果没有反证,可以认为归甲占有,均应依照民事法则分别处断。 ☚ 房产归属案 入谱之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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