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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县官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县官制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14年5月23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发布,同年9月6日修正。共9条。主要内容:县置知事,隶属道尹,为一县行政长官,依法律、命令,执行县内行政事务。县知事为执行法律、教令、省道章程,或依法律、教令、省道章程的委托,得发布县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及省、道章程抵触。其应以省、道章程规定事件,详由巡按使、道尹分别核办;应以法律、教令规定事件,仍详由巡按使依省官制所定程序办理。知事对所辖警狱及佐助各员吏的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遇特别重要事件,于详道尹外,得径详巡按使;对驻扎本县的警备队,得调用之;遇非常事件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详由巡按使或道尹请驻扎邻近陆军或军舰长官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形不及详情时,得径向各该军队、军舰长官请求。知事得自行委托属员,其职掌员额,详由道尹转巡按使核定,分别注册,并呈报内务部。它是中华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县官制。


县官制

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官制法规,共九条。中华民国三年(1914)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依此官制规定:县置知事,隶属道尹,为县行政长官。县行政机关称为县知事公署,署内行政人员均称佐治员。该官制还列举了县知事的职权和县知事对上、对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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