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技术转让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超越国界的技术有偿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1.总则。规定国际技术转让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和范围。2.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和合同种类。3.合同的主要条款。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不应包含的条款。5.合同的审批与管理。6.国际技术转让的税收和外汇管理。7.违反合同的救济手段和违法的后果。8.附则。规定法律生效日期、对法律生效前所签合同的处理等。 国际技术转让法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调整技术的国际有偿转让的法律规范之总称。该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国际技术贸易法。它是随着本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技术贸易的兴起和活跃而发展起来的。其法律渊源既体现在各国有关的国内立法中,也存在于相应的国际条约中。该法的内容通常包括:(1)总则与定义;(2)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及其主要条款。(3)禁止性商业惯例;(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批与管理;(5)国际技术转让的税收和外汇管理;(6)法律救济等。 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技术转让法Law of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又称“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它是一个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活动的国际协定。 ☚ 技术转让 技术改造 ☛ 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跨越国界的有偿技术转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和法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趋精密复杂,技术越来越多地为垄断组织所掌握,法人的主体资格日益重要。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包括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法律赋予专有权(独占权)的发明专利、商标、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等等,还包括无工业产权的技术,主要指专有技术。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由于技术的国际有偿转让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一方向他方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技术服务或传授技术知识,他方取得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取技术服务成果,得到技术知识,并给付价款、使用费或其他报酬。但在国际技术转让的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转让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既表现国内法中,也表现在国际条约中。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际技术转让法主要表现在外国投资法、外汇管制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公平贸易法的法律条文和法院判例中。在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为关于技术转让的专门法律。调整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条约主要是一些区域性公约或协定,一些重要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也包含了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规范。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规定国际技术转让的宗旨、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和范围; (2)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及其主要条款; (3) 禁止限制性商业做法;(4)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批与管理; (5) 国际技术转让的税收和外汇管理; (6) 违反合同的救济手段和违法的后果。等等。 ☚ 特许协议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 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技术转让法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调整国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有偿或无偿转让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技术转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技术输出方通过技术贸易、政府间技术援助等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技术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狭义的国际技术转让仅指技术输出方通过有偿方式将技术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前者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法人和政府组织,后者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技术转让是国际技术转让的核心部分。现行的国际技术转让法体系是基于自然人和法人有偿转让技术所产生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建立起来的,尚不完备。调整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法规范主要是指工业产权和技术转让法,如1973年西班牙的 《技术转让调整法令》,1977年葡萄牙的《技术转让条例》,1982年墨西哥关于技术转让与使用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法律,198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3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5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调整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如安第斯共同市场1967年签订的 《卡塔赫纳协定》,1957年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有关部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等。 ☚ 国际投资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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