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教育法关于实施国民教育的法律规范。旨在培养德、智、体、群、美五育均衡发展的健全国民。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9年5月23日公布施行。全文22条,规定了实施国民教育的宗旨、原则、措施、经费以及学校组织机构等。基本内容: (1)规定6—15岁国民应接受国民教育,未接受国民教育者必须接受国民补习教育;(2)国民教育分两个阶段进行,前六年为国民小学教育,后三年为国民中学教育;(3)国民教育以官方办理为原则;(4)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生免纳学费;贫苦者还可免纳书费和其他费用;(5)国民教育的内容以民族精神和国民生活为中心,以文化陶冶为主,并加强职业科目和技艺训练, 以兼顾升学和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