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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民待遇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民待遇guómín dàiyù

〈名〉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ɡuómíndàiyù

一国对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所给予的和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的待遇。

国民待遇guó mín dài yùнационльный режм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guómín dàiyù

❶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之一,指一国对其他成员方的人员、产品、税收、服务等所提供的待遇都不低于本国的人员、产品、税收、服务等所享有的待遇,不得歧视。
 ❍ 改善投资环境,对外商实现~。
❷指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 民企争取与国有企业同样待遇,只是个时间问题,民企的~是深化改革的必然。

☚ 国库券   国民生产总值 ☛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以本国公民所享受的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外国人在住在国享有不低于当地公民的待遇,因而外国人在住在国不受歧视,这意味着,国家对外国人的不歧视;另一方面,外国人在住在国享有不高于当地国公民的待遇,因而外国人在住在国不享受特权。国民待遇多半规定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根据互惠原则,缔约一方相互给予缔约他方的国民以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的范围一般只包括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包括政治权利和义务。此外,沿海贸易、公用事业、内水航行、航空、银行业务等涉及国家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均为国民待遇的例外。关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有些国家法律往往有限制外国所有权的规定,因而外国人在这方面不享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

一国根据法律或条约的规定使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享有同本国公民、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包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给予外国公民、法人、商船以在同等条件下不低于给予本国公民、法人、商船的待遇。第二,外国公民、法人、商船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公民、法人、商船的特殊待遇。根据国际法,在一国的外国人在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其他方面的国民待遇一般由国内立法和有关国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加以规定。从国际实践来看,各国给予的国民待遇仅限于一定范围。过去,往往是以保护诉讼权和保障人身等为其主要对象。二战后给予这种待遇的范围扩及到财产保护、工业所有权,按国内条件对待进口产品、商船等等。各国虽然承认国民待遇,但对外国人原则上不能扩大到政治活动方面。国民待遇以互惠为条件,同时不得损害当地国家的独立、安全和主权(包括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在内)。不仅如此,由于沿海贸易、航运、银行业务、公用事业、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事业等事项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均被当作国民待遇的例外。

国民待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之一。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等享有和承担与内国国民相同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一般以互惠为条件,并限于一定范围内。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

是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就赋予方面言,有三种类型:
❶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即不附带任何条件就把本国法律所规定的给予本国人的各种权利,同样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❷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根据本国与外国条约的规定,双方在约定范围内相互把给予本国人的权利,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国家的人;
❸特定国民待遇,是一国在本国的立法中规定,限定某种或某几种权利,给外国人以国民待遇。现在,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国民待遇一般都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都是互惠的,并不得损害当地国的主权、独立和安全。

☚ 国民外交   国民经济计划法 ☛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缔约国一方在民事权力方面给予另一方公民、企业、船舶在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权利的待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规定的相应条款,称为“国民待遇条款”。它必须是互惠的,并且不得损害当地国家的独立、安全和主权。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民事诉讼权等。但不是将本国公民或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等权利,通常不包括在适应范围之内。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一词是由OECD准则对跨国企业有关转让定价问题而定义的。按要求一个成员国在其法律、法规及征管实施上,对外国控制企业(即为另一成员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给予同等待遇,以保持与国际惯例的一致,并且优惠不得少于国内企业。这一准则也建议对非OECD成员国给予类似的待遇。这一原则相当于OECD协定范本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第24条)。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亦称“平等待遇”。国际习惯法中重要的原则,也是世贸组织贸易法规的基石之一。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即如果一个国家将特定的权利、利益或特权授予自己的公民,也必须将这些优惠给予处在该国的他国公民。在国际协定的背景下,一国必须向其他缔约国的公民提供平等的待遇,通常是指对进入当地市场的进口货品和本地生产的货品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参见“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商船以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所享有的民事方面的同等待遇。它是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一项制度。它可以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比利时、卢森堡、希腊、荷兰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1978年我国的《发明奖励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国人士都可以向国家科委申请发明,经审查批准后,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1962年中、朝两国《通商航海条约》第九条规定:“一方船舶在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倾覆时,该船舶和货物应享受缔约另一方在相同情况下给予本国船舶同样待遇。”国民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无条件的国民待遇两种。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有三种情况;
❶给在本国领土上有住所的外国自然人和有营业所的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无此条件的便不享有国民待遇;
❷根据国际公约给予缔约国的公民和法人以国民待遇;
❸根据对等原则,互相给予国民待遇。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即依专利法的规定,他国公民或法人待遇以在本国享有专利法所给以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全部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当前国际实践,各国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的国民待遇都是采取有限制的,即限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所指明的范围。如海难救助、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版权、民事诉讼权利地位等,并非外国人同本国人在一切方面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给予国民待遇必须是互惠的,既不能非法限制、歧视外国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国家的独立、安全和主权。

国民待遇

一个国家对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某些事项上 (如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以与本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同等的待遇。根据国际法,在一国的外国人通常在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障方面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至于是否给予其他方面的国民待遇,一般由国内立法或与有关国家所缔结的条约来规定。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民待遇通常包括: 私人的经济权利 (如投资开办企业的权利)、国内捐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等,有时还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但是不包括沿海贸易权、邻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零售贸易权等。从形式上看,国民待遇是互惠和平等的,但如果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相差悬殊,有可能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rment

一个国家对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某些事项上(如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以与本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同等的待遇。根据国际法,在一国的外国人通常在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障方面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至于是否给予其他方面的国民待遇,一般由国内立法或与有关国家所缔结的条约来规定。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民待遇通常包括:私人的经济权利(如投资开办企业的权利)、国内捐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等,有时还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但是不包括沿海贸易权、邻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零售贸易权等。从形式上看,国民待遇是互惠和平等的,但如果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相差悬殊,有可能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

☚ 幼稚工业   经济特区 ☛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 最惠国待遇   反补贴原则 ☛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原则是签订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时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它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商船经济上的同等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产生的。当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同外国签订协定时规定了 “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和保护。从历史上看,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在本国境内从事商业和制造业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以及知识产权等等。至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其他某些权利,如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一般不属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对进口产品在国内措施方面的体现,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它主要用于调整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防止进口产品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因为歧视性的国内规章而削减,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的平等竞争。
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有具体规定,其第三条是关于这方面的专门条款。它写明: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件,在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其具体内容为: (1) 在国内税方面,该条第二款规定: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该规定是为了保证各缔约国能够真正享受到关税减让的成果,使一国产品在进入他国国内市场后,能在平等的条件下与国内同类产品进行竞争,禁止缔约国采取对进口产品增收国内税和其他费用的办法来对本国生产提供变相保护,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目的; (2) 在实施国内规章方面,该条第四款规定: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进口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免遭歧视待遇,防止由于国内行政立法措施而造成的贸易保护。
关贸总协定的 “东京回合” 和 “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扩充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使之不再仅仅局限于货物贸易。
“东京回合” 将国民待遇原则延伸至政府采购领域。原总协定第三条第八款 (甲) 规定: 国民待遇原则 “不适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款或规定”。但 “东京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则规定: 各签字国应立即无条件给予其他签字国出口的产品或自然人和法人在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和习惯等方面与本国供应者或国内产品同等的待遇。对任何价值不低于15万特别提款权 (1986年改为13万特别提款权) 的政府采购合同,应按协议规定的国际招标方式进行。
“乌拉圭回合” 达成的三个新协议使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1) 在服务贸易方面。由于许多服务业 (如银行电讯) 是与国家主权和安全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个领域内要完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有很大的困难。经过长期谈判和各方的妥协,国民待遇原则被订立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之内,而不作为总的原则或一般责任。《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规定: “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2)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规定,缔约一方对其他缔约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方对自己国民所提供的待遇,其对象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3)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面。《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本地法律或行政规则项下义务性或强制性的措施,或为取得优惠所必需的规定,如当地成分、出口比例、外汇平衡等,并要求各缔约国分别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取消。
国民待遇原则也具有例外情况,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集中体现于第二十一条的 “一般例外” (具体参见 “最惠国待遇” 的一般例外)。此外,在以下方面也存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第一,有关向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的例外。总协定第三条第八款(乙) 规定: “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的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 即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对国内厂商的特殊补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国政府虽然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征收同等的间接税,但同时又可以把税收所得的一部分以补贴的形式资助给国内生产者。这种做法不是对国内产品的直接补贴,因而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可见,由于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只适用于缔约国的贸易措施,不适用于国内政策,这样在实施中便不可避免地会同各国国内政策发生矛盾,缔约国之间因此发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最后不得不通过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
第二,其他特定情况下限价和有关电影胶片规定等的例外。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是 《服务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具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规定了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还规定缔约方在谈判承担义务时可不按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有关条件、标准或许可。
第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对国民待遇也规定了不少例外。如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条约中的各自例外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还有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等等;
第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所有关贸总协定项下的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而且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可暂时自由地背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规定。
尽管存在以上诸多例外,但它们并不能动摇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基本法律原则的地位。为了促进世界的自由贸易,它应该得到普遍遵守。中国 《对外贸易法》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 外贸依存度   比较利益 ☛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

缔约国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商船在另一方的领土上享有同该国的公民、法人和商船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通常包括: 私人的经营权利、纳税、运输、转口过境、商船在港口的待遇等。有时还包括商标注册、著作权、专利权等。

☚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国际分工 ☛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

亦称“国民待遇标准”。东道国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提供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可以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国民待遇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无条件的国民待遇两种。前者又有三种情况: 一是只给在本国领土上有住所的外国自然人和有营业所的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二是根据国际公约给予缔约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 三是根据对等原则,互相给予国民待遇。在国民待遇标准下,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津规定及法律程序,对外国自然人、法人的经营进行管理与控制,甚至对资产实行征用或国有化,只要对外国人没有明显歧视,与本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同等待遇者,东道国不承担任何国际责任,自然人、法人所在国政府也无由行使外交保护权。国民待遇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益、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和过境转口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至于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在农业区域购置土地权、做经纪人和零售贸易权等通常皆不给予外国侨民,只准本国公民、企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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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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