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库管理制度
国家对各级金库在收纳、支拨国家预算资金过程中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管理制度。国家金库(简称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机构,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国务院于1985年7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国库条例》),对国家金库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库的经理权。《国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银行通过代理财政金库工作,可以及时集中预算资金,保证财政部门按计划拨款,同时,又可以作为银行发放短期信贷的资金来源,支援工农业生产发展和扩大商品流通。
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国家预算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分配计划,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国库收纳,国家的各项预算支出,也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由国库支拨。财政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家预算资金。《国库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国库的组织机构。中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来划分,并与国家行政区划相适应的。国家金库的设置,和预算级次是相应的。按照《国库条例》的规定,国家金库按照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的原则设立。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国库的职责权限。根据《国库条例》的规定,国库的职责主要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等。国库享有的主要权限有:对于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的收入划分范围及分成留解比例,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的存款余额,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均有权拒绝办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项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监督,并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国库收纳的库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的,应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库款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库款的支拨。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超过存款余额,国库一律拒绝。国家预算支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实拨资金,一种是限额管理。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地方预算支出,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