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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官吏讯审囚犯禁用重刑。事未明,讯审以明,明则断。故被审之囚皆嫌疑之人,刑狱之官将嫌疑人重刑致死的行为。《明史刑法志》: “又定制: 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酷刑者以渎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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