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17条规定制定的办法。1990年12月30日,林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 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简称 《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