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分区抢劫案
该案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某县。当时县里捕获一名年轻的抢劫犯。几经审讯,该犯承认自己犯有多次抢劫罪。根据其罪行,县司法处一审判处其死刑。案件上报绥德分区法院和边区高等法院,经两级法院复核都批准死刑判决。最后,案子上报边区政府审批。边区政府秘书长谢觉哉阅卷时,发现抢劫犯年纪较轻,觉的还可以教育挽救,准备不判处死刑。但看原审判决称其“抢劫多次,罪行累累”,“米脂县一带群众对该犯莫不恨之入骨。”谢觉哉认为该犯民愤大不杀不足平民愤,签字批准判处其死刑。案件批转后,谢觉哉又下去调查了解。发现该案犯只抢劫过一次,经教育后再也没有犯案。只因当时监狱看守所正开展坦白运动,该犯误以为交待越多处理越轻,遂将绥德地区发生过的抢劫案都揽在自己身上。审判人员又出于义愤,在判决书上夸大其词,导致误判与不实。在查清事实后,谢觉哉指示县司法处纠正原判,对该抢劫犯由死刑改判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