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开发政策
国家把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国扶贫政策实施可以分为四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 体制改革推动扶贫阶段 (1978—1985年)。1978年,按我国政府确定的贫困标准统计,贫困人口为2.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0.7%。制度的变革成为缓解贫困的主要途径。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取代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制度,这种土地制度的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从而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与此同时,在农村进行的农产品价格逐步放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等多项改革,也为解决农村的贫困人口问题打开了出路,大多数农户从困扰了几十年的贫困状态中挣脱出来。这一时期也是脱贫速度最快、解决贫困人口温饱数量最多的一个时期。第二阶段: 大规模开发式扶贫阶段 (1986—1993年)。为进一步加大扶贫力度,我国政府自1986年起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成立专门扶贫工作机构,安排专项资金,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并对传统的救济式扶贫进行彻底改革,确定了开发式扶贫方针。其中,“七五” 时期,国家扶贫政策重点是解决 “三不” (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房不遮雨) 贫困农户的温饱问题。“八五” 时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调整为实现两个稳定,坚持救济与开发、生产与生活,生产性扶持与改善生态环境、经济开发与解决社会问题相结合。第三阶段: 扶贫攻坚阶段 (1994—2000年)。以1994年3月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的公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的扶贫开发进入了攻坚阶段。《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明确提出,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在1997—1999年,我国每年有800万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年度最高水平。到2000年底,国家“八七” 扶贫攻坚目标基本实现。第四阶段: 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阶段 (2001—2010年)。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01—2010年)》 (以下简称 《纲要》) 的要求,扶贫开发的基本目标是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长期目标是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不仅包括温饱问题,而且包括基本的住宿、医疗、交通,清洁的饮用水、基本的教育等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国家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并在上述四类地区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中国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包括帮助贫困户解决温饱和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两个层次。
❶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有: 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 根据扶贫开发的特点和需要,适当延长扶贫贷款的使用期限,放宽抵押和担保条件; 对所有的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❷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的优惠政策有: 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各有关省、自治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大的财务和支持。对贫困县新办企业,对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标准,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