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家安全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家安全法美;1947National Security Act年美国关于规定成立国防部的联邦立法。该法于1947年由国会通过,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成立国防部,并建立陆、海、空军三个行政部门,这三个部门接受国防部长的领导和监督。该法还规定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委员会为一咨询机构,由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国防部长和总统任命的其他高级官吏组成,其任务是就美国的外交、军事、经济、政治等重大决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由总统对建议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中央情报局的作用是收集和分析外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情报,供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总统研究战略和作出决策时参考。但实际上它在美国国内也广泛进行非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收集情报的活动。 国家安全法美国国防体制的基本法。美国武装力量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的法律依据。美国国会于1947年7月通过与颁布。根据该法的规定,美国首次建立了国家军事部(后改为国防部),设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紧急计划局; 建立了美国空军,并将陆、海、空三个军种部设置于国防部长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了联合司令部和特种司令部以及领导这些司令部的参谋长联席会议。同时明确规定了上述各部门的职能以及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1947年国家安全法》颁布以来,美国国会曾多次对该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国会于1947年通过。该法改组了美国的武装力量,将陆军部和海军部合并到新建的“国家军事机构”之中,受国防部长领导。1949年,“国家军事机构”改名为国防部。美国空军为新建的国防部中的一个自治实体,由空军部长管辖。隶属国防部并受国防部长领导的其他人员有美国陆军参谋长,海军作战部长和美国空军参谋长。国防部还管辖军需委员会、研究和开发委员会及原子能委员会下属的军事联络委员会。 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改组美国国防的重要法律。旨在加强对全国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以适应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外政策的需要。该法规定设立由文职国防部长领导的“国家军事机构”; 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家安全事务方面的最高顾问机构。为调整陆海空三军领导之间的矛盾,1949年国会通过该法修正案,规定以国防部作为内阁级部门,代替原来的“国家军事机构”,陆海空军三部降为国防部内的次一级部门;“国家安全委员会”则成为总统所属机构的一个单位。1958年国会通过的“国防改组法”进一步加强了国防部长的权力。 ☚ 国家权力 国家安全法院 ☛ 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有关改组国家防务体制的法案。1947年由国会通过,同年颁布。旨在加强对全国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以改正过去防务体制方面的缺点并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外政策的需要。规定设立陆、海、空3个独立的军事部门,3个部组成“国家军事机构”,但该机构为非执行部门;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在国家安全事务方面的最高顾问机构;并成立国家安全资源局、研究发展局、弹药局等机构。1949年国会通过该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军事机构”改名国防部作为内阁级部门之一,海、陆、空三部降为国防部内的次一级部门,国家安全委员会则成为总统所属机构之一。 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全称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1987年7月1日由时任台湾当局“总统”的蒋经国下令公布,15日起施行。全文共十条。该法律条文制定的目的为确保台湾“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规定,人民集会、结社,违背“宪法或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民众出入境,应由台“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申请许可。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予许可:一、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徒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或因案通缉中,或经司法或军法机关限制出境者;二、有事实足认为有妨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的重大嫌疑者;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对下列人员、物品及运输工具得实施检查:一、入出境的旅客及其所携带的物件;二、入出境的船舶、航空或其他运输工具;三、航行境内的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货;四、前二款运输工具的航员、机员、渔民或其他从业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件。为确保海防及军事设施安全,并维护山地治安,得由 “国防部” 会同“内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军事设施地区,划为管制区,并公告之。人民入出境前项管制区,应向有关管制机关申请许可。第一项的管制区,为军事所必需者,得实施限建、禁建;其范围由 “国防部”会同“内政部”及有关机关定之。该法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者按情节分别给予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该法还规定,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 现役军人犯罪,由军法机关追诉审判,但所犯为陆海空军刑法及其特别法以外之罪,而属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该法还规定,戒严时期戒严地域内,经军事审判机关审判的非现役军人刑事案件,于解严后依下列规定处理:一、军事审判程序尚未终结者,侦查中案件移送该管检查官侦查,审判中案件移送该管法院审判;二、刑事裁判已确定者,不得向该管法院上诉或抗告,但有再审或非常上诉的原因者,得依法申请再审或非常上诉;三、刑事裁判尚未执行或在执行中者,移送该管检查官指挥执行。 ☚ 国家安全局 国家安定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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