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奸致夫被杀案
同治八年(公元1869年),湖南省有一妇女周罗氏和一男人胡述春通奸,后胡述春约人密谋勒死了周罗氏丈夫周潮希。按照奸夫自杀其夫,奸妇不知律,周罗氏被判为绞刑。后经九卿会审,缓决四次后被减为流刑。当时,刚制定的关于妇女有犯军流,应实发驻防的章程规定:凡妇女情节较重、被判军流的,不准收赎,应实发驻防为奴。后来,刑部作出以下决定:周罗氏一案,奸夫自杀其夫,而奸妇不知情,秋审时又被缓决四次,后减为流刑,和一般妇女犯寻常命案是不同的。且章程中仅规定那些原本被判军流,且情节较重的女犯才不准收赎。今周罗氏是由绞刑减为流刑的,不能和犯军流实发驻防的女犯妄加等同,应当允许其收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