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奸报复杀人案
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河南陈之贵听说他的相好王申氏被其族弟陈魁奸污,心下十分恼火,就约邀申二红,挑僻静处将陈魁打倒在地,申二红压住其身手,陈之贵用绳套上其脖子,两人各执一端,使劲一拉,陈魁就气闭不能动弹了。陈之贵以为陈魁已死,就同申二红一起将他拉到村外河边,正要抛尸,忽然间陈魁的两只手还在动,原来绳套松了,他又回转气来了。当下陈之贵拔出随身佩带的小刀,连砍陈魁的胳膊,陈魁翻动,他又追着砍其咽喉等处,致使陈魁终于丧命。此案中陈魁之死是陈之贵砍杀所致,应判处斩刑。而申二红先前帮助勒杀,其实并没有将陈魁杀死。所以不应以谋杀加功之罪论处申二红,而将他依谋杀人伤而不死从而加功律,拟判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