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农村信贷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省、县银行工作应以主要力量开展农村金融工作,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大力支持贸易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购销工作,并在农村开展存款、放款、储蓄、保险等业务,组织信用合作社,提倡自由借贷,以活跃农村金融,为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而努力。这次会议以后,安徽省利用人民银行在农村设立的营业所,举办了多种农业贷款。发放了个人生产贷款和生活贷款,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雇农和下中农逐渐恢复和发展生产;发放周转贷款,用以帮助农民推销农副产品,活跃农村经济。到1952年底,全省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农村信贷对参加互助组的农民优先扶助,贷款利息从优,鼓励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虽然当时农村存款只有1万元,但是发放农业贷款3897万元,其中,集体农业贷款2976万元。
1953年8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农业贷款及组织信用合作等农村金融活动,来扶持贫困农村,发展生产,并和高利贷者作经济斗争。“一五”时期农村金融主要抓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以大量的信贷资金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建立和发展信用合作社,组织农民进行资金互助,打击高利贷活动。1955年农业合作化进入了高潮,国家除了运用财政手段增加农业的投资以外,还运用信贷手段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到1957年底,全省农业贷款余额21358万元,比1952年增加17461万元,其中,集体农业贷款增加15858万元,占90.8%。
1958年,银行在“大跃进”中放松了对农村资金的管理,使大量农业贷款变成了呆帐。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豁免的1961年以前的全省银行农业贷款32293万元,相当于1957年财政收入的73.4%。1959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收回农村基层财贸机构的意见》精神,银行收回1958年下放给农村人民公社的营业所,并恢复和充实了银行设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加强了对农村资金的管理。196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资金问题的通知》强调,农业生产资金必须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财政拨付的投资和专用贷款同银行的短期农业贷款必须贯彻“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贷款一定要坚持谁借谁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在资金上支持农业生产,务求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支援农业最需要、最有效的地方。为了支持农业有较大的发展,发放了预购定金9816万元,解决农民春耕农业资料不足的问题。12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农村办公室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人民公社所欠的贷款,哪一级欠的由哪一级清还,同时强调农业银行贷款一定要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该收的收、该缓的缓、该免的免,决不能笼统地废债。1965年,银行对历年的农业贷款工作进行了一次系统检查,对国家豁免的32293万元农业贷款进行了具体分析,安徽省豁免的银行农业贷款占全国45亿元的7.17%。安徽农村金融工作在“大跃进”时期及十年内乱时期,走了一些曲折的道路,遭到了很大挫折,但是从1958年到1980年,农业贷款还是稳步增长。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提出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大力发展农村信贷事业。恢复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在1979年10月召开的全国分行长会议上,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提出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商品生产的发展”方针,这是农村金融工作在指导方针上的重大转变。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信贷投放对象由以社队集体为主转向以农户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除了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外,逐步转移到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各个方面,逐步增加中长期的开发性贷款。在安徽省农业区域,贷款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有重点地支持粮食集中产区和粮食专业户,帮助改善生产条件,增强新的生产能力,由此使农业贷款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到1983年底,全省银行农业贷款余额75156万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为34784万元,占农业贷款的比重由1980年的2.47%上升到46.28%。1983年开始兴办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开发性贷款,以支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贷给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专业队、专业组和专业户,优先支持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的中、小项目,贷款期限可以长达10年。为解决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民温饱问题,从1986年起,设置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利率为月息2.1‰,其利差由中央财政补贴。这项贷款,首先支持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尽快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省人民银行从1983年开始兴办老少边穷贷款,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尽快脱贫。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不断出现从事商业、贩运、加工、储藏、运输、修理等技术服务专业户,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突破了一般不贷款的原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推动个体和集体商业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农业体制改革有了很大的进展,核算单位划小,生产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家庭式的农场有了发展,与之相适应,银行的国营农业信贷也发生了变化。198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农业银行同国营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对流动资金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家庭农场的发展,从贷款结算、信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国营农场内部在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不同核算形式的家庭农场的新情况,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国营农场职工家属农场贷款暂行办法》,对贷款的对象、条件、种类、期限、利率和管理等作了规定,向家庭农场提供尽可能多的金融服务。此外,对部分家庭农场还提供了办理汇兑,限额结算和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
1989年以后,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以支持种养业为主,加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粮食丰收。1989年全省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发放推广了利辛县支行“钱物结合”的办法,发放贷款22791万元,占应发放数的99.1%,防止了截留挪用,使农民得到了实惠。对一般农业生产费用贷款,按照行、社合理分工的原则,由农村信用社重点支持。安徽省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治理区的土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分别占全省的43%和67%,农业贷款积极支持农业综合开发,落实贷款项目216个,改造中低产田和改善水利设施。到1991年黄淮海农业区域一期开发工作基本完成,累计发放贷款近3亿元,这些贷款配合财政及地方自筹资金,共治理中低产田304万亩,开垦荒地1.5万亩,改旱地为水田66.5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78万亩。
1991年,安徽省遭受了历史上特大洪涝灾害,全省经济损失惨重。为支持抗洪救灾、重建家园,全省行、社累计发放抗洪救灾贷款21亿元。同时,特设了农村建房专项,增加水利兴修贷款、林业开发、科技兴农贷款等,以改善信贷服务,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
1979年,中共中央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社队企业要有大的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收入占公社三级收入的比重。根据这个要求,安徽省重点支持了公社、大队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和为城市工业服务的两大行业。对于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合作企业以及农民自办的家庭工厂,也积极给予支持。1980年,安徽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的方针”,对社队企业贷款的发放,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重点支持了农副产品加工,特别是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建材工业和建筑工业。银行贷款余额9.7亿元,信用社贷款余额为6.9亿元。还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以发放乡镇企业特种贷款,支持国家“星火计划”的实施。1989年,为了满足乡镇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安徽省农行将行、社资金统筹安排,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14.35亿元,使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仍然保持了比上年增长16%的速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乡镇企业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突破口,各级银行给予了大力支持,信贷投入不断增加。尤其是1991年,乡镇企业贷款投放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共发放30.17亿元,使一大批受灾企业迅速恢复了生产。其中发放12000万元的低息乡镇企业贷款,促进乡镇企业恢复与发展,支持了全省17000个乡镇企业相继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