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村民会组织法》, 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经验,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 《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办法》 (简称 《实施办法》, 下同), 自1990年9月2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根据 《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进行自治活动的前提、村民小组的任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其管理办法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3~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成员职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取消了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形式。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 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进行。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小组推荐代表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由村民小组提名,或由基层党的组织和群众团体以及有选举权的村民5人以上联名推荐, 亦由村民自荐, 经选举委员会审定并在投票选举5天前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 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规模较小的村, 召开选举大会, 由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 集中投票选举; 规模较大的村, 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主会场, 其他村民小组设投票站, 在统一时间内投票选举。对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 设流动投票箱投票。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 全省村民委员会基本做到了机构统一、职责明确。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文教卫生等委员会, 有的根据需要增设了经济管理和生产建设委员会。规模较小的村, 村民委员会不设下属机构,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教育和推动村民遵守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村规民约; 兴办和管理本村农田水利、交通设施、社会福利、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支持村民因地制宜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发展集体经济,办好村办企业,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电设施和其他财产; 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国家电力、通讯、测绘和军事等设施;管理本村财务; 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教育村民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残助弱、扶穷济困、团结互助的风尚; 调解民间纠纷, 促进家庭和睦和村民团结, 处理好与驻在单位和邻村的关系; 搞好社会治安治理,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 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建立6年来, 其职责范围才比较具体、比较有条理地确定下来。
各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 普遍建立和完善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职权范围是: 审议通过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审议通过村规民约; 改变或撤消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所属委员会成员; 审议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有1/5以上村民联名提议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每10户村民选出1名代表组成。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议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本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具体事项; 审议村民委员会收支账目; 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 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认为需由村民代表会决定的其他具体事项。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 决定事项时,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届期为3年。1994年初, 黑龙江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各地党委、人大、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 加强了领导。各县 (市)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 并抽调干部各村进行指导。各村按照《通知》规定成立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 推荐确定候选人, 公布选民及候选人名单,公布选举时间和直接投票选举等程序, 精心组织和认真工作, 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到1994年底,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部结束, 共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6.37万余人; 村委会主任连选连任率为72%, 委员连选连任率为85%; 村委会干部平均年龄比上届下降2~3岁;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了95%, 其中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5%。通过换届选举, 村委会干部的年龄结构明显改善, 文化素质有所提高, 一批年富力强、开拓进取、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农民走上了村委会领导岗位, 为全省村级干部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
通过深入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 全省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职责范围上基本实现规范化的要求; 干部选举制度、村民会议制度和村民代表会制度日臻完善;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逐步形成;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不断强化, 村民自治活动已初具规模, 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走出一条新路子。到1995年末, 全省建立符合标准的村民自治示范县 (市) 有20个, 示范乡 (镇) 有202个,示范村有1170个; 有24个先进集体和12个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授予“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县” 的有青岗县、太来县; 授予 “全国最佳乡镇” 的有哈尔滨市太平区团结乡; 授予 “中国乡镇之星” 的有牡丹江市郊区沿江乡, 佳木斯郊区松花江乡, 巴彦县西集镇, 肇东市宋站镇; 授予 “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 的有牡丹江市郊区北安乡北安村民委员会, 密山市密山镇铁西村民委员会, 尚志市元宝镇元宝村民委员会, 肇州县二井乡实现村民委员会, 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前兴隆村民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乡向阳村民委员会。授予 “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 的有: 萝北县肇兴镇前锋村民委员会主任康丛喜; 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双兴村民委员会主任林庆富; 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乡桃山村民委员会主任徐志民; 青岗县建设乡新合村民委员会主任姜延才;北安市赵光镇东山村民委员会主任庞中才; 讷河市老莱镇群英村民委员会主任刘志义; 穆棱市下城子镇仁里西村民委员会主任单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