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前夕,全省小学有4 681所,在校生46万人,且多集中在沿海城镇和平原地区,广大农村群众的子女基本上无法就学。新中国成立后,动员和鼓励农村群众送子女入学,提出并开展了普及小学教育的活动。到1965年,全省小学在校生346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86.5%,农村小学教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改革开放后,福建农村小学教育迅猛发展。福建省委、省政府于1981年提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制定了分期分批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规划和措施;1982年发出了《关于解决当前农村小学教育中一些问题的通知》;1984年,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普及初等教育暂行条例》,把普及小学教育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六五”期间,各县(市、区)相继制定了普及小学教育规划。到1985年,福建省提前2年实现了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1985年,全省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3%,比1978年提高了5.1个百分点;巩固率达到98.9%,提高了10.1个百分点。特别是原来比较薄弱的农村小学女学龄儿童入学率、少数民族学龄儿童入学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分别达到95.9%、93.1%。
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具体规定了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管理、办学条件、经费筹措、师资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的要求。此后,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一方面积极开展宣传《义务教育法》,狠抓办学条件的改善,到1989年全面实现了农村小学“一无两有”,即小学校校无危房,人人有教室、人人有课桌椅。省教委制定了《初等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及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对审报手续作了具体的规定,严格要求,确保普及水准。各级教育部门认真抓好农村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质量。到1995年,全省农村小学1.58万所,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7%,巩固率达到99.5%,全省所有的乡镇都依法宣布了实施初等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