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商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商税 宋建国后,制定了商税则例,由商税务负责征收商税。规定:如藏匿货物,一经发现,没收其货物1/3,并将其半数奖赏告发者;行商运销货物,每千钱纳税20,坐商每千钱纳税30。北宋末又规定,在商税则例之外,增收1分税钱,后又增收7分。金朝规定,金银纳税1%,其他货物纳税3%。 商税 ①明朝建立前,商税为1/30。明朝建立后,在京城、府州县设税收机关税课司、税课局400余处。后来,将那些年收税米不到500石者,裁撤364处;还规定军民婚丧祭祀用品和车、船运载的丝帛及不上市的书籍、农具一概免税。但自明朝中期以后,尤其是其晚期,商税日益增多,从城市乡镇到穷乡僻壤,从米盐到鸡豚,几乎到了无处不征税,无物不纳税的地步,造成民不聊生,民怨四起,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民变。②清朝除对盐、茶实行专卖制度外,还对过境的货物按物价征收商税;对地方土特产品如茶、丝、瓷等,要向王朝无代价的贡纳。 商税 商税税种名。即经商之家应交的赋税。《元史·食货志二》: “商税: 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 (公元1234年) 始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2年,杖70; 所官扰民取财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统四年 (公元1263年) 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至元七年 (公元1270年) 遂定30分取1之制,以银45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廉干官2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17,令史加1等,3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余钱内给。是年,始定上都税课60分取1; 旧城肆院务迁入都城者,40分取1。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3钱。减上都税课,于100两之中取7钱半。” ☚ 山泽赋 商茶给引征课 ☛ 商税中国古代官府对商人所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市税(市租)和通过税(关税)两项。西周时已有市税,以后历代均照征。通过税变化较多。原来商人通过关卡,只是检查是否已纳市税。春秋以后,各国开始征过境税。以后各代有废有兴。到宋代,商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市税改为“住税”,通过税则称“过税”,合称“商税”。商税收入除部分支付地方经费外.全数上解中央。仁宗时一年商税额达1900多万贯,成为田赋以下最大收入。 商税征收商人的税。 商税宋代商税有住税与过税之别。持商品通过税场关卡,纳税百分之二,称为过税;居市贸易,纳税百分之三十,称为住税。凡州县皆罢税务,关镇亦或有之。大的税务派专门监税官员监临。税入少的地方,州则由都监、监押兼管,县则以令、佐兼领。年税额在千贯以下者,实行买扑法,召地方豪强承包。凡应纳税货物各色,由政府张榜公布,隐漏一经查获,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败鬻而不走官路者,治罪。商税是宋代财政的重要支柱,熙宁十年(1077),商税总额约六百八十五万余贯,占政府现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南宋中叶以后,不少州县巧立名目,苛取百出,私立税场,任意搜索,动辄加罪。被商旅视为大小法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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