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越权无效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越权无效原则The ultra vires doctrine(英) 即:一切公共机关的权限都有一定的范围,超过权限范围的决定是无效的行为,法院可以宣告它无效或予以撤销。英国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所根据的一项重要原则。英国法院对于越权的解释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一切违法行为在内,远远超过通常所理解的越权的意义。这是因为根据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议会享有最高权力,法院必须执行议会所通过的一切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权限时,法院无权过问。在没有制定法授权的情况下,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只能在后者的行为超过法定范围(越权)时才发生。法院为了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不得不把全部违法行为都认为是越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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