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越权代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越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依中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越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的无权代理形式,即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有效,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无效。越权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 狭义无权代理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越权代理则是代理人有代理权,只是超越了代理权限。但两者的效力均是处于待定状态。越权代理在代理人有足够的事实表明其有代理权方面与表见代理是一致的,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 越权代理效力待定,而表见代理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都有效,是有效代理。因此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共同构成既不同于狭义无权代理又不同于表见代理的第三种无权代理形式。 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形。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详“无权代理”(170页)。 ☚ 狭义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的代理 ☛ 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超越代理权限部分视为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它所产生的后果对于被代理人不生效力,应由越权代理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 董事会 联合企业 ☛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过代理权范围所为的行为。其超越代理权限部分视为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它所产生的后果对于被代理人不生效力,应由越权代理人承担。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过代理权范围所为的行为。其超越代理权限部分视为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它所产生的后果对于被代理人不生效力,应由越权代理人承担。 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 间接代理 无权代理 ☛ 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过授权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经济法律行为。超出其授权范围,超越代理权限部分应视为无权代理。非经委托人追认,它所产生的后果对于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越权代理人承担。在我国,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 ☚ 船舶货运业务代理 租船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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