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越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越权yuèquán〈动〉行为超出权限:任意越权︱越权收税。 越权yuè quán(行为)超出权限。1864年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第四卷:“若守土官约定永远让地等事,即为越权擅许。”1890年《日本国志》卷二十九:“受违警罪裁判所,裁判宣告得控诉于轻罪,裁判所者有三: 一、 被告人受拘留宣告者,二、 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于要偿宣告较治安裁判所之终审,其金额有超过者,三、 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于非管越权拟律错误并背裁判规则者。” 用权 用权运柄 另见:使用 权力 独揽 大权 玩弄 权术 ☚ 用权 专权 ☛ 越权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为是它根本无权进行的行为,此种行为即构成越权,不得越权和越权无效原则是美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法院将在司法复审中判明行政机关的有关行为是否在法定授权之内。美国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权限是由立法设定,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依立法的授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规定,复审法院如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决定“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和限度,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宣告其为非法,予以撤销。不得越权的原则,在行政机关制定规章方面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实体性的规章,往往会在义务的课加和权利的限制方面,体现行政机关本身的意愿,而这种意愿并未获得立法机关的认可。行政机关运用这种规章而引起行政争议时,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必然会集中于规章的有效性。法院将审查规章内容是否越权,继而确定其是否有效。 越权exceeding(/overstepping)one's power or authority;ultra vires 越权exceed(or overstep)one’s power or authority;ultra vires[拉](beyond one’s authority);trespass;act beyond(or overstep)one’s author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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