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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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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原名《永徽律疏》,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律文颁行于唐高宗永徽二年,它是继承北齐律和隋开皇律的立法成果,经过唐初三代,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制定成的。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无凭、“触涂睽误”的问题;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作出统一的解释,叫做“疏议”,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律与疏统称为《永徽律疏》,元以后始称《唐律疏议》。此书以《永徽律》的篇目条款为体系,分为12篇、30卷、502条,即名例律(6卷57条);卫禁律(2卷33条);职制律(3卷59条);户婚律(3卷47条);厩库律(1卷28条);擅兴律(1卷24条);贼盗律(4卷54条);斗讼律(4卷60条);诈伪律(1卷27条);杂律(2卷62条);捕亡律(1卷18条);断狱律(1卷34条)。卷首冠有长孙无忌等人的《进律疏表》,述其宗旨。各篇篇首都有一段文字说明律名的历史沿革和排列顺序的理由。然后逐条逐句对律文进行解释,阐明法理文义,剖析内涵。并设置问答,对律文中的疑难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编撰者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叙述其源流,发挥其微义,以补律文不完备、不周密之不足,大大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加上它是官修诏颁,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实际上享有和律文同等效力,其实践结果远远超出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已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此书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承上启下,影响深远。正由于它总结了秦汉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全书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适当,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典型性的一部法典和法律著作。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并影响到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法律制度。传世的《唐律疏议》版本很多,但都有错误。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点校本,书后附有《唐律疏议序》、《重刻政唐律疏议序》、《跋》、《滂喜齐藏书记》、《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颇便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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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  tánglǜshūyì

亦稱“唐律疏義”。原名《律疏》,元改今稱。唐法典。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等奉敕撰定。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頒行。悉依唐律,分《名例》、《衛禁》、《職制》、《户婚》、《底庫》、《擅興》、《賊盗》 、《鬭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十二篇,凡三十卷,五百○二條。爲明法科舉而撰,亦爲律書統一而作。係《永徽律》之疏解,分律文及疏議兩類。律文與疏文具有同等效力。篇首叙律名沿革與排次緣由,再逐條疏解《永徽律》,探源逐流,剖析文義、闡明法理,解釋疑難。其遠承秦漢舊律,集先唐律學之精華,歷代以爲楷模。參閲《舊唐書·刑法志》、清·勵廷儀《新刊故唐律疏議序》。

《唐律疏議》

(元至順年間刻本)

唐律疏议

唐代法典(律疏)今传本书名。题唐长孙无忌撰,三十卷。据《宋史·艺文志》及《玉海》所载馆阁书目等著录,《律疏》在五代及宋犹仍其名。至宋末元初,刻本刊行,因其所疏释者为唐律,疏文又作“议曰”云云,遂改其名为《故唐律疏议》,省称《唐律疏议》。其书前载长孙无忌所撰《进律疏表》;一至六卷为《名例》篇,疏律五七条;七、八卷为《卫禁》篇,疏律三三条;九至一一卷,为《职制》篇,疏律五九条;一二至一四卷为《户婚》篇,疏律四六条;卷一五为《库》篇,疏律二八条;卷一六为《擅兴》篇,疏律二四条;一七至二○卷为《贼盗》篇,疏律五四条;二一至二四卷为《斗讼》篇,疏律六○条;卷二五为《诈伪》篇,疏律二七条;卷二六、二七为《杂律》篇,疏律六二条;卷二八为《捕亡》篇,疏律一八条;卷二九、三○为《断狱》篇,疏律三四条:总计十二篇,共疏律五○二条,比史籍所载“唐律五百条”多出二条。中外学术界一致认为,《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古最完备的封建法典。但对它的具体制作年代有不同意见:(1)认为唐代曾几次制作《律疏》,《唐律疏议》即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制作之“开元律疏”(仁井田升、牧野巽《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2)认为唐代只制作过一次《律疏》,《唐律疏议》即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作之“永徽律疏”(杨廷福《唐律初探》);(3)认为《律疏》制作于唐高宗永徽四年,以后只有修订刊正,无所谓制作。但《唐律疏议》并非“永徽律疏”,而是经过刊改之“开元律疏”,因其内容及文字皆有永徽以后直至开元年间增删修改之痕迹(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冈野诚《日本在唐律文献学上的研究》)。

唐律疏议

书名。唐代《永徽律》的律文注解全书。原名《律疏》,后人以其所疏为唐律,文中又冠以 “议曰”二字,故名之为 《唐律疏议》 或《唐律疏义》。长孙无忌,李勣等19人于唐高宗永徽三年 (公元652年) 奉诏撰。次年撰成上报,随即颁行。30卷。内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502条。系就《永徽律》逐条注释,阐明文义,剖析内涵,并设置问答,通过互相辨难,解释疑义,以补律文不完备之处。集中和发挥了汉、魏、晋、隋各代的法律理论,以维护君主专制、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为核心。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为中国保存至今的最古、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在东南亚各国广为传播,影响很大。为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唐律疏议》

典志体政书。唐高宗永徽三年(652)诏命长孙无忌等集合律学人才,编写一部解释法律的书,次年(653)十一月书成,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叫做律疏,今称《唐律疏议》。此书是对《唐律》(500条,刑名5种)的解释,共12篇,30卷。名例57条,6卷;职制58条,3卷;厩库28条,1卷;贼盗54条,4卷;诈伪27条,1卷;捕亡18条,1卷;卫禁33条,2卷;户婚46条,3卷;擅兴24条,1卷;斗讼59条,4卷;杂律62条,2卷;断狱34条,2卷。全书分30卷,12篇,502条。

唐律疏议

075 唐律疏议

唐永徽律律文注解全书。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在唐原名《律疏》,宋沿用,元后通称《唐律疏议》,其“议”又作“义”。编时集全唐律家。分30卷,12篇,502条。篇目依唐律。每篇始述律名沿革及所居序列的缘由,再逐条解释律文。既释词义,也阐法理。遇疑难则以问答形式阐释。解释引用律书外的大量法令,对律书规定欠完备之处、失周密之隙给以补充。为皇帝批准,有法律效力。且继承律学传统,吸收历代律学成果,又针对唐代实际予以发展,是中国古代早期律学的钜制,中华法系的典型,对亚洲邻国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示范作用,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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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唐代主要法典。又名《律疏》、《故唐律疏议》。三十卷。唐长孙无忌主撰,李勣、于志宁等参撰。长孙无忌(?—659),字辅机。河南洛阳人。太宗皇后之兄。武德九年(626)决策发动玄武门之变,并助太宗夺得皇位。后历任尚书右仆射、司空、司徒等职,封赵国公。与房玄龄等撰修《贞观律》。高宗即位,任太尉、同中书门下三品,奉命与其他大臣及律学之士分别于永徽初和永徽三年(652)撰修《永徽律》及《律疏》。后因反对高宗立武则天为后,被放逐至黔州,自缢身亡。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律文源于高祖时《武德律》及太宗时《贞观律》,“疏议”为高宗时附撰。《旧唐书·刑法志》载:永徽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四年(653)完成,“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在于,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叙及源流,辨析异疑,并补律文之不足,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司法官可以其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关于《唐律疏议》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观点,主要有三:一说是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等书持这一观点。二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唐律研究》等书持此观点。三说是刑法典,不存在诸法合体问题。《唐律论析》等书持这种观点。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第一篇为《名例律》,主要规定法典中的一般原则,包括刑罚、减免刑的适用范围、自首、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内容,相当于当今的刑法总则。其余十一篇相当于今日的刑法分则,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一律。每一律都对数类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如《卫禁律》是对违犯宫殿和关津要塞等保卫制度的犯罪规定,《职制律》是对违法设置官吏、行职不依法、受财枉法等犯罪行为的规定。每一篇中,少则十余条,多则六十余条,每一条又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其内容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处处体现礼的精神和原则,主要表现为:儒家经句是认定犯罪行为及其制裁的根据,是解释律文的依据,甚至直接充当律文。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其内容突出对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的维护,是君权、父权和夫权的护卫者。
《唐律疏议》不仅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还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居承先启后的重要地位。它集战国《法经》以来各朝立法之大成,并对唐后各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其后“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以后颁布的《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虽在体例上与《唐律疏议》有别,但多数律条仍同于它。有人作了统计,认为《大明律》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大清律例》有近百分之六十的律条内容与《唐律疏议》同。与其他封建法典相比,《唐律疏议》被认为是最善者。清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序》中明言:“讲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为最善。”
《唐律疏议》还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显赫地位。它对蒙古、朝鲜、日本、越南等许多亚洲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这些国家封建法典之蓝本,故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不仅如此,它还是世界封建制法典的楷模。有人认为:“罗马法代表了古代奴隶制文明,唐律疏议代表了古代封建制文明,拿破仑法典代表了近代资本主义制文明。”(李光灿《唐律疏议译注序》)。
目前可见的版本大致有三个系统。一是滂熹斋本系统。其中包括宋残本、元刻本、清兰陵孙氏宋抄本及《四部丛刊》本等。二是至正本系统。其中有元至元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岱南阁丛书》本、江苏书局本和光绪十六年(1890)沈家本重校刻本等。三是文化本系统。其中含有日本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万有文库》和《国学基本丛书》本等。1983年,中华书局在参校各本的基础上,出版了《唐律疏议》点校本。鉴于《唐律疏议》的突出地位,我国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出版了一些有关著作,主要有曹漫之主编的《唐律疏议译注》、钱大群的《唐律译注》、钱大群和钱元凯的《唐律论析》、乔伟的《唐律研究》、杨廷福的《唐律初探》、王立民的《唐律新探》及台湾戴炎辉的《唐律通论》和《唐律各论》等。此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论文,从译注、论述等角度对《唐律疏议》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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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Tanglu shuyi

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社会成文法典。唐高祖时以隋律为基础开始制定唐律,太宗时房玄龄等人修订完成。唐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为唐律撰定疏议,对律文逐条注解,以统一对律文的解释,永徽四年(653)颁行,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据《唐律疏议》记载,唐律分为12篇,共502条,刑名分为五种,笞、杖、徒、流、死。五刑又分二十等,笞刑五等,笞10至50;杖刑五等,杖60至100;徒刑五等,徒1年至3年;流刑三等,流2 000里至3 000里;死刑二等,绞和斩。唐律比隋律减轻了很多,其基本精神一致,从各方面维护封建统治制度和封建伦理等级秩序。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罪列为首篇,皆不得宽赦,贵族、官僚享有“八议”的特权,犯罪可以减、赎、官当。百姓触犯贵族官僚则要加等处罚,主人有随意殴打依附农民的权力,奴婢地位如同畜产,主人报请官府就可以任意杀死。《唐律疏议》是以后历代封建政府制定法典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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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书名。唐长孙无忌、李勣等于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奉诏撰写,以贞观律为定本的律文注释。原名《律疏》,宋以后改称《唐律疏议》。计三十卷。律疏以封建礼教纲常为指导原则,就律文逐条注释,并设置问答,剖析疑义以补律文之未备。疏议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律的蓝本。对日本和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具有较大影响。

《唐律疏议》tang lü shu yi

Records of the Laws of the Tang Dynasty→长孙无忌 (Zhangsun Wuji)

唐律疏议

见“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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