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命继与立继不同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命继与立继不同案 命继与立继不同案南宋年间福建建阳,“江齐戴无子,论来昭穆相当,则江渊之子名瑞者可继之;而族党之诉,则谓江渊尝以子继齐孟矣,不能尽为人后之责,故欲以江超之孙名禧者继齐戴”。经查证禧乃超之子,非孙也,非孙则昭穆不顺,官司不能遽然令其为继,考虎到江渊与江齐戴同为集撰侍郎游公之婿,江瑞为游公之外孙,知县亲赴侍郎府上,说明立继曲折之处,请教侍郎。欲折衷侍郎与族长之论处断,但侍郎答复与族长陈词,犹不能统一。官府以为本案关键在于江瑞继齐孟和齐戴兄弟二人,得两房之物业,为族人词诉纷纷,应取一合情息讼而又合法的解决方法。所以“江瑞之立,当以命继论,不当以立继论”,根据淳熙年间指挥,“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依照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由府派一官员将江齐戴现存的田地、屋业,浮财,一一检校,登记造册,均为三份,一份没官,一份拨为义庄费用,以赡养族内孤寡贫困之人,由族长负责开支,另一份命江瑞继齐戴之后,官府再为检校,待成人后由江瑞自行管用,江渊不得干予。同是继绝,由于命继与立继形式的不同,继承财产的份额也不同,江瑞属于命继为人亡后,得到的财产少,族人的异议自然可息。 ☚ 小叔入状告嫂嫁案 孙继父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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