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周金保受财脱放罪囚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周金保受财脱放罪囚案 周金保受财脱放罪囚案此案发生在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初,因各衙门皂隶,驾前行人,遇有差使,到地方之后,经常接受赃私,无法禁止。后朱元璋起取民间有力壮士充校尉,随驾出入,并令力士四处打差,以恩抚民间壮士。但这些力士也有接受赃私,重蹈覆辙者。“力士周金保等八名,为催办城砖差往常州等府,至彼受财无厌,又行脱放有罪囚徒,受彼赃私,经九月不至。差人诣所在捉拿,本人已于本处娶讫妻室,盖造院宅,置买牲口,就彼为家。”后周金保被捕拿,并被判以死罪。周金保被杀,贪赃不为主要罪状。朱元璋认为:“若止接告状钱物,怀归分送若干归家养父母,留若干己用,更知朕恩,终身无患,若被酒色财物迷惑其心,恩不知,害不见,以致杀身。” ☚ 市井之民交结官府帮闲案 指挥林贤胡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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