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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周行己的钱物相等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周行己的钱物相等论

周行己的钱物相等论

周行己(公元1067年~?)>字恭叔,宋哲宗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进士,曾任太学博士、秘书省正字等官。北宋末年,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混乱。针对这一情况,周行己于徽宗大观年间(公元1107~1110年)写成《上皇帝书》,陈述己见。
他在书中将过去货币同商品的轻重关系作了进一步解释,初步探讨了商品等价问题。这是先秦以来少有的见解。他说:“夫钱本无用,而物为之用;钱本无轻重,而物为之轻重。”“以其本无轻重,而相形乃为“轻重”。(《浮沚集》卷一)他认为,钱本身无所谓轻重,只有在同商品对比、交换时才可能发生轻重关系;商品本身也无所谓轻重,只有在同货币发生对比、交换时才可能发生轻重关系。这是从商品交换的角度去看钱或物的轻重现象。这一认识,比较以往的轻重论笼统地不分主次来比较孰轻孰重显得更明确、清楚。
正因为钱、物交换可能发生钱轻物重或钱重物轻的现象,所以周行己十分重视在交换过程中钱物相“等”。他说:“故钱与物本无轻重。始以小钱等之,物既定矣,而更以大钱,则大钱轻而物重矣。始以铜钱等之,物既定矣。而更以铁钱,则铁钱轻而物重矣。物非加重,本以小钱、铜钱为等,而大钱、铁钱轻于其所等也。”周行己在细心地探讨钱和物的实际价值。所谓的“等”,是指价值,强调钱物相等,也就是两者的价值相等,即铜钱、铁钱的铸造材料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相为等而轻重自均”(上均引《浮沚集》卷一)钱、物的价值相等,二者建立起交换比例,钱的购买力和商品价格就会平衡,钱重物轻或钱轻物重现象就会消失。周行己在这里正确地阐述了货币、商品交换的等价关系。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从而为货币轻重论注入了新的内容。可惜的是他还没有认识到这个价值是由什么构成的。
周行己认为货币应有其实际的金属价值,任何君王所随意决定的名义价值,会在流通中自动地趋于同其实际价值相等。他说:“当十(钱)必至于当三(钱),然后可平。”(《浮沚集》卷一)因为当十大钱只是一个名义,其金属含量只有三个小钱的金属含量,所以,将三个小钱充作当十大钱流通,最后还是要贬值为当三钱才能稳定。
从这一点出发,他指出了当时发行当十大钱的危害: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而且后者快于前者,“钱之利一倍,物之贵两倍”。且发行大钱,引起私铸,官不能禁,结果是人民蒙受其害,国家亦受其苦,“出于民者(指物)常重,出于官者(指钱)常轻,则国用其能不屈乎”! (《浮沚集》卷一)为保证发行足值货币,他主张出卖有价凭证,以收回当十大钱,改为足值的当三钱。如此,国家无所费,公私无所损,而物价可平,盗贱不作。
为了解决陕西、河北、河东三路铁钱流行区域对外通商往来的困难,他建议在这些区域仿照四川的办法发行交子——纸币。其办法是交子发行于三路,以弥补铁钱携带不便和限制流通区域的弊端,但不得兑现。在三路以外的铜钱流通区域则可以兑现。为了保证纸币的信用,他提出发行纸币应有准备金。他说:“约所出之数,桩钱以给,使便于往来……前日钞法交子之弊,不以钱出之,不以钱收之,所以不可行也。今以所收大钱,桩留诸路,若京师以称之,则交钞为有实,而可信于人,可行于天下也。”(《浮沚集》卷一)他还指出准备金的数量不需要十足,他认为占纸币发行量的2/3就可以了。原因是纸币在流通过程中,有的被损坏,有的会被储藏,有的则一直处于流通过程中,这些是不需要兑现的。剩下1/3不需要的准备金,就是国家的发行利益,他称之为“三一之利”。这是中国古代对纸币发行准备金的最早论述。
周行己的货币理论,丰富了中国古代货币思想的内容。他的钱物相等的理论,纸币发行准备金的论述,都有很高的认识水平,为中国货币思想增添了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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