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有文
字建德,四川江津人,1926年12月11日生。北平朝阳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毕业,1948年司法官铨定资格考试司法官及格。曾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台东地方法院院长,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长,台湾当局“司法行政部”参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院长,台中分院首席检察官,“司法院”第一厅厅长、副秘书长等职。1987年5月任台湾当局“法务部”政务次长。1989年10月接替萧天赞,任“法务部”部长。1990年5月30日郝柏村“组阁”,连任“法务部”部长,并任“行政院”政务委员。1993年3月被聘为台 “总统府”国策顾问。1993年4月任台 “司法院”副院长,任期至1996年6月止。1993年8月被聘为国民党第十四届中央评议委员,1997年8月续聘为第十五届中央评议委员,1999年8月被聘为中央评议委员会主席团主席。著有 《刑法各论》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