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最早发行的公债。四川1950年3月起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条例,推销1950年第1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615万分,占全国总额6.15%。该公债的特点是以实物为计算基础,计算单位定名为 “分”。每分含实物: 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16市斤。实物价格以上海等六大城市的批发价格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推销对象主要是城市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退职官吏。从1951年起,每年3月1日抽签还本1次,分5年还本,抽还总数: 第1年10%,第2年15%,第3年20%,第4年25%,第5年30%,年息5厘。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中国1950年发行的国家公债。因当时物价波动,币值不稳,为保障承购者的利益,规定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折成实物计算,避免贬值,故名。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医治战争创伤,克服当时财政经济的困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公债计划发行2亿分,后因经济状况好转,只发行了1期1亿分。每分值系按当时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的批发价格,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所得,平均市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公债年利率5%,分五年偿还,已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偿清。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People′s Victory Parity Bonds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0年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政治经济形势非常严峻,1949年约有1/2的财政支出不得不依靠增发通货来弥补,军政费用逐年增加,财政赤字逐月上升,引起物价多次快速上涨,加剧了经济社会的不稳定。为了解决财政赤字问题,有计划地回笼货币,稳定全国物价,以安定人民生活和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在1949年12月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规定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总额为2亿分的折实公债,计划第一期发行1亿分,并强调在发售公债时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发售对象主要是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文武官员;同时规定这种公债不准进行买卖,不准进入市场流通,不得向银行抵押、贴现,保证了公债发行不会扩大货币流通。由于当时通货膨胀严重,市场物价不稳定,为了保障购买者的利益,也为保障国债的顺利发售,规定公债发行采用折实形式,即公债的募集与还本付息均以一定的实物为计算标准,折成人民币的价值,公债的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尺、煤炭16市斤这四种实物的批发价格,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其权重定为:上海45%、天津20%、汉口10%、西安5%、广州10%、重庆5%,市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天公布一次。公债的票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年息5厘,从发行截止日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付息一次,第一年抽签偿还公债总额的10%,以后每年递增5%,分5年偿还。这项公债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偿清。由于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比较顺利,实际发行了1.48亿分,使大批货币快速回笼,财政赤字迅速减少;也由于国家采取了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稳定物价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使财政经济状况很快好转,因而,停止发行第二期折实公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发行的,它对支援人民解放战争、恢复国民经济、安定人民生活等,起了重要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折实公债 ☛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中国政府于1950年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这是在特有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形势非常严峻,1949年约有1/2的财政支出不得不依靠增发通货来弥补,军政费用逐年增加,财政赤字逐月上升,从而引起物价多次猛烈上涨。这给本来就很脆弱的经济基础又增添了不稳定因素,为了解决财政赤字问题,有计划地回笼货币,稳定全国物价以安定人民生活和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在1949年12月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规定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总额为2亿分的折实公债,计划第一期发行1亿分,并且强调在推销公债时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推销对象主要放在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文武官员身上,这样做对回笼货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家还规定此公债不准进行买卖,不准进入市场流通,不得向银行抵押、贴现,保证了公债发行不会扩大货币流通。由于当时通货膨胀严重,市场物价不稳定,为了保障购买者的利益,也为使公债的推销更为顺利,规定公债发行采用折实形式,即公债的募集与还本付息均以一定的实物为计算标准,折成人民币的价值,公债的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尺、煤炭16市斤这四种实物的批发价格,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其权重定为:上海(45%)、天津(20%)、汉口(10%)、西安(5%)、广州(10%)、重庆(5%),市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天公布一次。公债的票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年息5厘,从发行截止日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付息一次,第一年抽签偿还公债总额的10%,以后每年递增5%,分5年偿还。这项公债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偿清。由于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比较顺利,实际发行了1.48亿分,超过计划数,便大批货币回笼,赤字也迅速减少,达到了发行公债的目的。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稳定物价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使财政经济状况很快好转,因而,停止发行第二期折实公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发行的,它对支援人民解放战争、恢复国民经济、安定人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 折实公债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为解决新中国的财政困难而发行的公债面值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债券,它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发行的一种公债。其目的在于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克服当时的财政经济困难。其还本付息的金额以当时若干种类和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市价加权平均折算,以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此项公债原定分两期发行2亿分,后因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实际共发行一期1亿分,每“分”之值,以上海、天津、西安、汉口、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 6市斤、面粉1市斤半、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批发价格,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牌价一次。发行对象主要是城市工商业者,体现合理负担政策。公债年息5厘,分5年偿还。为加强管理,规定公债不得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抵押货款,不得买卖。至1956年11月底,此项公债的本息全部还清。 ☚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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