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全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发行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而于1949年12月16日颁发。条例共11条,主要内容有:公债的募集与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总额为二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债额为一万万分,于1月5日开始发行;第一期公债每分之值如下:每分所含的实物为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市斤半,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各项实物的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重庆、广州六大城市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权数定为:上海百分之四十五,天津百分之二十,汉口百分之十。广州百分之十,西安百分之五,重庆百分之十;第一期公债面额分为: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四种;公债分五年作五次偿还,自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次抽还总额百分之十,第二次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五,第三次抽还总额百分之二十,第四次抽还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其余百分之三十五于第五次还清;利率为年息五厘,照折实计算标准给付,自1951年起第一期每年3月31日付息一次;公债人须按缴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分的折合金额用人民币缴纳,换取债票,还本付息时,亦按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分折合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尚未设置机构的地区,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其他机关代理;公债不得代替货币流通市面,不得向国家银行抵押,并不得用以进行投机买卖活动;凡伪造公债或损害公债信用的,依法惩治。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 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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