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改为干部
1979年以前,人民警察不属于干部范畴。1979年8月6日, 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人民警察按干部对待的决定, 政治上享受干部待遇,转业时按干部分配工作。为此,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从1979年10月开始, 甘肃省对在册民警中符合转干条件的,办理了转干手续。至1981年底,甘肃省共为户籍、刑事、治安、司法、交通5种民警3 568人办理了转干手续。1987年, 甘肃省根据公安部、劳动人事部通知,为200名林业、公安民警办理了转干手续;1988年,又根据国务院决定,将300多名交通监理人员转为人民警察, 并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