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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暂借、借用、赊购等方式在纳税人处获得钱、物的行为。这一违纪构成的主体是税务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其主观动机上要分清两种情况:一种本意为借,到时即归还; 另一种,只是名义上口头上的“借”,真正动机是要钱,并不想再归还,其以后久拖不还的行动,也证实了其行为的动机。侵犯客体仍然是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以借、赊购的方式,在纳税人(自然人、法人)处获得钱物的行为。这里也存在两种情况:(1)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借了钱或物,并按约如期如数归还。(2) 借只是口头要约,“借”了钱、物后久拖不还。对这两种行为,在量纪处理时应有所区别。对那种以借为名行索要之实的,应按索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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