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态复仇一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进行报复的原始社会的复仇方式。该习俗亦长期留存于古代阶级社会中,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亦有同态伤害和处罚的规定。例如法典第196条即有,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第200条规定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地位自由民的牙齿,则应击落其牙齿。同态复仇不仅如此,还表现在亲属关系上,如法典第230条规定,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因不坚固而倒塌,致房屋主人之子砸死,则应杀建筑师之子。又如210条,自由民打死自由民之女、则应杀其女以偿命。这表明奴隶社法律留有原始公社习惯的残余。
同态复仇氏族或部落成员遭外族成员侵害后以加害者所造成的同等损害程度进行报复的一种习俗。即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报复的手段要与所遭受的损害程度相称,以求得同等的报偿。曾广泛流行于氏族社会。阶级社会的一些地区,曾长期延续,甚至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所体现。 同态复仇氏族或部落成员遭外族成员侵害后以加害者同等的方式对之进行同等程度报复的一种习俗。即以命偿命, 以伤抵伤,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以求得同等的报偿。曾广泛流行于原始社会。加害者一方为求得整个氏族或部落的安全, 往往交出加害者由受害者一方处置, 执行同态复仇通常为受害者近亲。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 曾称之为“纠正性公正原则”。此习俗曾延续至阶级社会, 甚至被规定在法律中, 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均有所体现。 同态复仇原始社会的一种复仇方式。受害一方在调解无效时,对肇事者施以同等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