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原则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从事相同工作、承担同样工作职责的公务员,无论其性别、出身、种族、宗教信仰如何,均给予相同的报酬。二十世纪初期,随着社会民主运动特别是争取妇女平等权利运动的发展,同工同酬原则为绝大多数国家所确认,并明确地载入法律。如瑞士《联邦公务员章程法》规定,在联邦行政机构任职的公务员,同等条件应享同等报酬。美国《联邦政府工资改革法》规定,联邦政府制定工资政策时应遵循“工作性质相同,报酬相同,工作表现决定工资上差距”的原则。在实际中,同工同酬原则特别强调的是男女公务员的平等待遇。如英国规定,文官中的妇女领取与做类似工作的男子相同的工资。在我国,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以及195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均明确提出了“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各种规定和具体工资方案中,都以不同形式反映和体现了这一原则。我国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也把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