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由合作一方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由合作另一方提供场地、现有厂房、劳务等基础条件,从事特定项目经营的企业。合作各方出资、不采取股份形式,而是依契约规定的分成比例,分配收益,分担亏损。常见于范围小、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小型合作项目。合作企业可以依合作各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也可以不组成法人,由各方的代表组成联合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活动。不组成法人的合作经营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一合作者对经营项目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作经营企业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营兴办的联合企业的一种形式。它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依据各自投资的多少来决定,而是由双方签定的协议来规定。一般做法是: 外商出资金、技术、设备,我方出土地、劳力,根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利润按比例分成,我们依一定比例的产品销售额偿还外商本息。依照合同规定,合作期满后,企业归我所有。这种合作方式简便易行,灵活机动,许多行业都可以办。我国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补充。 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hezuo jingying qiye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合作者按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并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中国在合作经营方面,主要是发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88年4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合作企业法》)。依照该法规定,合作企业有以下法律特征: ❶合作企业的主体应具备特定的要求。中国合作者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的个人不能做为合作企业的主体。外国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❷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按中外合作者的合同来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如中外合作开办一个宾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为13年,宾馆投入运营后头五年赚取的利润,中方与外方按2∶8分成,第二个五年按3∶7分成,最后三年按5∶5分成; ❸合作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企业。因此,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符合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它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和管理。 《合作企业法》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开办合作企业的经验,参照和借鉴国际惯例,用法律肯定了合作企业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的灵活做法。主要有: ❶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和实物,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❷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❸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其全部投资。合作企业的这些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适应了部分中外合作者的需要。因而使得中国从1979年冬广州建立第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出租汽车公司)以来,一直到1987年底止,无论是企业数量和投资额都比中外合资企业发展得快。只是到了1988年,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速度才第一次超过中外合作企业。截至1991年底累计已有合作企业8491家,从业人员103.4470万人,其中外方4.0650万人,投资总额144.52亿美元(注册资本95.58亿美元,其中外方70.31亿美元)。 ☚ 合资经营企业 公司 ☛ 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构成、经营方式、产品销售、风险责任、利益分配等,都由双方协商并通过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的企业。它是一种无股权、契约式即合约式企业或经济组织。这种企业一般分两种类型: ❶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它是指合作经营各方,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有起诉权和被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 ❷非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它是指合作经营各方,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合作经营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种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作经营各方仍以各自原来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债权和债务。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内容十分广泛,形式多样,没有一个固定的或被普遍接受的模式。合作经营所涉及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诸如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筑、资源开发、劳动服务和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 ☚ 企业多角化经营 合资经营企业 ☛ 00007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