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院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设置于1928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的职权。设正副院长各1人,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项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施行。1931年国民政府组织法修订后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院长兼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院长对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必要时,得出庭审理。特赦、减刑、及复权事宜由院长依法提请国民政府主席署名行之。1937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规定,正副院长任期3年,由总统任命。司法院为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关,有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权。关于特赦、减刑、复权事项,由院长依法提请总统行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非受刑罚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1943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重复前两部法律有关规定。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重新确认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公务员惩戒,并有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大法官若干人。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会议负责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司法院直属机关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院对所属各机关的判决和议决无指挥复核权。并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重申了法官非受刑罚或惩戒处分等不得免职或停职转任等规定。司法行政部初属司法院,后隶行政院。在五权分立体制下,司法院与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处于平等地位。 司法院国民党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1927年4月28日蒋介石建立了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他辅助机关。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施行。在其主管事项范围内,可以向立法院提出议案。1928年10月20日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审判3署及官吏惩戒委员会。内设秘书、参事2处。1928年11月司法院正式设立。1931年12月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认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除审判权外,还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根据该“宪法”,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3月和12月公布、修正公布了新的《司法院组织法》。 司法院 司法院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于1928年11月设立。国民党政府五院之一。独立于立法、行政、考试、监察四院,立于平等地位。其主要职权: 掌握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解释宪法、法律、命令及变更判例等。该院设正副院长,最初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对其负责,后改由国民政府主席选任。现仍为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其职权与上述大致相同。 ☚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司法文书 ☛ “司法院”1928年10月在南京成立,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的反动统治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所推翻,其成员退往台湾,仍使用“中华民国政府”名义,“司法院”遂成为台湾当局最高司法机关。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宪法”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设正、副院长各1人及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为终身职。设大法官会议, 以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设秘书处、 4厅及人事审议委员会等机构。设正、副秘书长各1人,负责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司法院”下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机构,分别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案件。台湾国民党当局“司法院”长先后由王宠惠、谢冠生、田炯锦、戴先辉、黄少谷、林洋港等担任。 司法院 “司法院”“司法院” 系台湾当局的 “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之权。1947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 “司法院组织法”。1948年7月1日,“司法院” 改组成立。1949年国民党政权去台时将 “司法院” 迁至台湾。“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的所属机关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均特任,由 “总统”提名,经 “监察院”同意后任命; 秘书长一人,特任; 副秘书长一人,简任;厅长四人,编纂、专门委员各若干人,人事处处长、副处长各一人,统计长一人,均简任; 编审、专员各若干人,均荐任,参事、秘书、科长、科员、书记各若干人。 ☚ 司法改革会议 幼狮文艺 ☛ 司法院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一月依《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而成立, 为国民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关。其职权如下:一、统一法令的解释及判例的变更(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决定后由院长行之);二、向立法院提出关于司法院及所属机关的法律案;三、向国民政府提请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件;四、司法院长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内设秘书处、参事处,处理院内行政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六至十人,科长科员若干人,参事处设参事四至六人。院的直辖机关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行政部初隶司法院,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改隶行政院,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回隶司法院,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复改隶行政院。司法行政部隶司法院时,司法院为兼理司法行政与审判的机关,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后,司法院为纯粹的审判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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