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方法对涉及法律问题的精神病人进行检查鉴定的程序和手段。鉴定时,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然后要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查;检查应在鉴定单位的检查室及其它适宜于检查的场所进行。一般采取门诊鉴定,疑难案件可住院鉴定,必要时还可进行法庭鉴定、监狱和看守所内鉴定等;通常由3~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如果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应把各种意见附于鉴定书中,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鉴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时委托鉴定机关若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观材料,还可进行缺席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