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的税收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的税收规定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国制定了《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适用本规定。这些人员具体是指: 1.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 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 3.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 4.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 5.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6.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二)上述6类常驻人员在华居住满1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1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土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税进口,超出部分照章纳税。 (三)对符合上述一所规定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四)以上外国人员在华生活、学习、工作期间携带进境的上述二、三所规定以外的行李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执行。 (五)以上规定进口的免税物品,按海关对免税进口物品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六)外国(包括地区)驻华使(领)馆、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人员(包括与其同行来华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携带进境的物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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