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地区软件保护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地区软件保护制度1985年7月,台湾当局颁布了其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次修订案,增加了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内容。在该法第3条“受保护对象条款”中,增加了“电脑程式著作”一项。这是台湾著作权法对计算机程序的特别称呼。从《著作权法》中增加的全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条文来看,台湾把程序基本上等同于一般受版权保护的对象。台湾《著作权法》第4条及第12条规定:电脑程式著作人于电脑程式著作完成之日起,享有为期30年的著作权。对于委托开发或雇佣开发软件的情况,第10条规定: 出资聘人完成的电脑程式著作,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著作权归出资人所有。在《著作权法》第29条中,对计算机程序专有权的权利限制作了一条专门规定,即: 电脑程式合法持有人为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而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需要而复制其程式,不以侵犯他人著作权论;但经过修改或复制的程式,应仅限持有人自己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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