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民大会中国国民党政府最高权力机关。1937年5月21日公布的《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国民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宪法和决定宪法实施日期。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代表组成,其中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为“当然代表”。国民大会设主席团和各种专门委员会,主席团负责大会工作,各种专门委员会对各种问题进行审查和研究。1947年3月31日国民党政府根据其宪法重新制定《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国民大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为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等。代表一律改为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6年。国民大会非有过半数代表出席,不能开会。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作出决议。通过宪法,须有代表2/3以上出席,出席代表2/3以上同意。从1946年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先后召开两次国民大会,一次是1946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一次是1948年3月29日至5月12日,前者称“制宪国大”,后者称为 “行宪国大”。自1952年起,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自国民党逃台后,国大代表从未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