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的对称。依其性质使用一次或数次后,即丧失其客观存在而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加以使用的物。如食品、燃料、爆炸物、皮革原料等。区分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它与合同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有关。例如可消耗物只能作为供消费之用的借贷合同的标的,不可消耗物则可以作为租货合同、借用合同的标的。 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亦称“消费物”。“不可消耗物”的对称。一经使用即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如油盐柴米、纸张、墨水等。可以作为借贷合同的客体,但不能作为借用、租赁合同的客体。 ☚ 无体物 不可消耗物 ☛ 00000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