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收入kě zhī pèi shōu rùрасполаг емый дохóд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Income指在个人收入中,可全权处理的部分。在国际比较中,对个人收入没有统一的界定,一般应包括工资和薪金、来自金融资产的利息和股息以及企业的租金和纯利润。其他还应包括不动产或金融资产方面的资本收益,以及非现金形式的实物所得等。可支配收入是在其所获收入中作了各种必要扣除(诸如各种税款,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强制性的付款)之后的收入。这种收入不能同生活标准或实际消费标准相混淆。 可支配收入在国民账户体系中,各机构部门在原始收入的基础上通过接受和支付各种经常转移(除实物社会转移)而形成的再分配收入。它分为:(1) 可支配收入总额。又称“可支配总收入”,是指原始收入总余额加上应收的经常转移,再减去应付的经常转移之后的余额。(2) 可支配收入净额。又称“可支配净收入”,是指原始收入净余额加上应收的经常转移,再减去应付的经常转移之后的余额。所有机构部门原始收入总余额之和即为国民总收入。国民总收入加上常住机构单位从非常住机构单位应收的经常转移,再减去常住机构单位向非常住机构单位应付的经常转移之后的余额,称为“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所有机构部门原始收入净余额之和即为国民净收入。国民净收入加上常住机构单位从非常住机构单位应收的经常转移,再减去常住机构单位向非常住机构单位应付的经常转移之后的余额,称为“国民可支配净收入”。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与国民可支配净收入统称为“国民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根据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可支配收入是指将机构单位或部门的初次分配通过经常转移后的收入,是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收入。可支配收入主要是现金收入。然而,它也涉及实物成分。实物收入包括劳动者的实物报酬、来自国内其他机构或国外的实物转移、自给性最终消费、自给性固定资本形成等。对于企业来说,可支配收入是纳税后未分配给权益所有者的收入。对于政府来说,可支配收入等于初次分配收入加收入税和经常转移性收入,减去收入税支出和经常转移支出。各机构部门可支配收入之和构成国民可支配收入,它影响经济总体的消费水平和投资规模。 ☚ 再分配 居民可支配收入 ☛ 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Income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统计指标。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个人可以支配的全部收入,它是个人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非税支付以后可用于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收入,故也称个人可支配收入 (Disposable Personal Income)。 可支配收入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简称SNA) 中的一个重要指标。SNA是由联合国制定的,西方各国执行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它主要是对国民收入进行核算,并建立相互联系的国民生产总值 (Gross National Product,简称GNP)、国民生产净值 (Net National Product,简称NNP)、国民收入 (National Income,简称NI),个人收入 (Personal Income,简称PI)和个人可支配收入等若干指标的核算体系。GN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所生产的最终产品 (包括产品和劳务) 的市场价值的总和。这个总量,在生产方面表现为整个国民经济新增加的产品和劳务价值的总和,在分配方面表现为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各种收入总和; 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个人、企业和政府,为了消费和积累,购买产品和劳务的支出总和。NNP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即GNP扣除生产过程的资本消耗(即折旧) 以后的价值; NI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的总和,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它可通过NNP扣除企业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求得。PI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个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它等于国民收入减去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加上政府转移支付。个人可支配收入(简称DPI)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个人可以支配的全部收入,它是PI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非税支付之后的余额。 GNP、NNP、NI、PI、DPI之间的关系可表现如下: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了由经互会提出并概括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般称为东方核算体系 (简称MPS),并据此计算可支配收入。它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 (包括居民集团) 当年形成的、可以作各种消费使用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来源于当年创造的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由于该社会产品是指物质产品,不包括劳务; 该国民收入是指物质生产部门新创造的价值,不包括劳务价值。因此,MPS中的可支配收入和SNA中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在统计口径上是不一样的。基于国际比较的需要,自1990年以来,我国也采用了SNA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核算,并据此计算可支配收入。由于可支配收入是指用来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收入,因此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由于可支配收入来源于国民生产总值,在正常情况下,可支配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着比例较稳定的关系,因此,可支配收入多少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主要指标。 可支配收入的科学统计与核算,始于20世纪30年代。加拿大1925年开始了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德国1929年开始了可支配收入统计。1940年前,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官方统计机构在统计国民收入的同时,也统计可支配收入。但是,上述国家对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在方法和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联合国为了促进和协调国民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统计,于20世纪50年代建立了一个国际的经济和统计专家小组,由英国剑桥大学斯通 (J. R. N.Stone)教授任主席,该小组在总结各国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于1962年研究出一个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68年由联合国统计专家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一个新的 《国民经济账户体系》,西方各国广为采用,可支配收入统计和该指标使用也就越来越普遍了。 ☚ 第三产业经济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 00000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