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古代的选官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的选官制度亦称考选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指封建国家将一些人委以官职或晋升为更高级官职的一套程序和方式。春秋战国以前,基本上奉行传子制和世卿世禄制,严格意义上的选官制度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后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演变发展,才形成一套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中国的选官制度繁纷复杂,每一时期、每一朝代都有不同。古代选官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招贤纳士,察能授官制。为春秋战国时期的主要选官制度。当时的统治者非常重视发挥“士”的作用,不但国君公开招贤纳士,各级官吏特别是国家的重要官员,都负有举荐人才为官的责任。春秋时晋国“祁大夫外举不弃仇,内举不失亲”(《左传·襄公21年》),即反映了这种选官制度。为能达到察能授官,还实行新官试用制。春秋前期齐国就行“成器不得不用,不试不藏”(《管子·七法》)之法,对候选官吏经过试用考察后,根据德行和能力再授予相应的官职。至战国中后期,各国普遍确立了公开招贤、选拔和任免官吏的制度,新官试用制也更为普遍。第二,军功选任制和试吏法。为秦代的两种主要选官制度。军功选任制是沿袭了战国时秦国军功授爵制度形成的。对在战争中建立军功者,根据功劳大小和个人自愿,授予相应官职。秦代中央九卿的主要僚属和县以上的官吏,多半是通过此种方式选任的。秦二世时实行“以杀人众者为忠臣”(《汉书·蒯通传》),则背离了当初以军功授官的制度。试吏法则是由政府组织官员,对地方上有一定见识和威望的人进行测试,择优者使之充任当地县以下官吏的一种制度。刘邦早年就曾“试为吏,为泗水亭长”(《史记·高祖本纪》)。试吏法主要用于补充军功选任制的不足。第三,察举制。为两汉时期的一种主要选官制度。察举即荐举,亦称贡贤,主要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召官吏,将中央或地方主管官吏发现的、或民间公认的人才推荐出来,再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异者授予官职。在职官吏的提升也要通过察举制进行。中央政府负责各区域察举名额的分配,规定察举的科目、对察举者的要求和察举授官的程序,并对察举过程实施监督,以防止徇私舞弊行为。规定对察举不实的官吏给予革职处分;对不实行荐举和荐举不力的官吏“当免”(《汉书·武帝纪》)。第四,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始于魏文帝时期,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基本选官制度,也是汉代察举制的畸型发展的形式。其基本方法是:由中央政府在全国各州、郡、县设立“中正”官;其职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上有名望、品行端正的官吏担任,负责搜集和推荐人才;并将推荐对象分成上上、上中、 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逐级报呈中央吏曹。根据全国情况和按等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拔授予相应的职位。层次较高的中正官的品评意见,对于中央吏曹任用官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中央政府对各州郡县推荐人才的名额也有限制,“郡口十万以上,岁察一人”,但如有超众人才,也可尽量举荐,“不拘户口”(《通典·选举二》)。九品中正制在实行过程中,权力逐步控制在世族化的中正官手中,他们代表豪强世族的利益,以家世论人才品位的高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晋书·刘毅传》),尽用豪门大族子弟为重官的状况。到南朝时,竟发展为按家谱、族谱定品位、选用官吏,严重压抑了人才,并造成朋党之弊和国家混乱,完全偏离了选拔优异人才为官的方向。第五,科举制。始于隋,唐、宋时期有进一步发展,后成为辽、金、元、明、清各代的主要选官制度。科举制是由国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考试的科目,举行公开、统一和集中的考试,按考试成绩择优选官。唐代时科举制的组织和管理已相当完善,宋代时,除乡贡、州试和省试外,殿试(亦称廷试)也已成为制度。科举又分常举、制举和武举。科举考试获优等者,一般还要经过中央政府组织的严格的复试、核查和铨选,最后奏请皇帝批准后才能授予一定的官职。清末科举制走向彻底的腐败和衰落,光绪31年只得明令废除。科举制在历史上作为一种主要的选官制度,在我国推行了约1300年。科举制具有计划性、公开性和竞争性等特点,包含着一些民主和合理的因素。明清时代随着中西文化的交流,科举制逐渐西传,也给西方以重要影响,渗透到现代西方的文官制度中。因此在西方都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于中国。此外,在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中,还存在着保举制和官学输送制等重要的选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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