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假借官物不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假借官物不还 假借官物不还罪名。官府的财物管理严格,对假借官物不还的,唐代规定,如遇红白喜事所借帐幕、毡褥之类东西,在办完事后十天内就应归还,如不还的,笞三十; 每超过十天罪加一等,最多杖一百。私自留下来使用的,罪加一等,如丢失,应报告并赔偿; 若隐瞒被人举报的,要按“准盗论减三等”处理,还要赔偿 ( 《唐律疏议·职制》卷十)。宋承唐律如故。明律中此罪列在 “私借官物”条中,规定 “私借官府物品、衣服、玩器给他人或自己私自使用的,均各笞五十,超过十天不还,按“赃论减二等”处理; 如有损失、丢失则按“杖八十,徒二年”处理,并追赃所丢失的物品; 如故意毁弃官物,杖一百,流三千里 ( 《明律集解附例·户律·仓库》卷七)。清律与明律相同。 ☚ 事应奏不奏 监主贷官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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