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假借官物不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假借官物不还

假借官物不还

罪名。官府的财物管理严格,对假借官物不还的,唐代规定,如遇红白喜事所借帐幕、毡褥之类东西,在办完事后十天内就应归还,如不还的,笞三十; 每超过十天罪加一等,最多杖一百。私自留下来使用的,罪加一等,如丢失,应报告并赔偿; 若隐瞒被人举报的,要按“准盗论减三等”处理,还要赔偿 ( 《唐律疏议·职制》卷十)。宋承唐律如故。明律中此罪列在 “私借官物”条中,规定 “私借官府物品、衣服、玩器给他人或自己私自使用的,均各笞五十,超过十天不还,按“赃论减二等”处理; 如有损失、丢失则按“杖八十,徒二年”处理,并追赃所丢失的物品; 如故意毁弃官物,杖一百,流三千里 ( 《明律集解附例·户律·仓库》卷七)。清律与明律相同。

☚ 事应奏不奏   监主贷官物 ☛
00001557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8: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