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假借不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假借不廉谓借贷违法和贫赃。此项规定始于李悝《法经》的《杂法》。《汉律》、《唐律》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汉律》规定的“取息过律”、“不偿债”、“当归宅不与”等为假借;其规定的“受财物”、“贪污”、“辜榷为奸利”等为不廉。假借不廉须处刑罚。《唐律》规定的“假借官物不还”、“负债违契不偿”、“受人财为请求”、“监主受财枉法”等均相当于假借不廉。 假借不廉 假借不廉罪名。指官吏利用权势,托名向下属或百姓借取财物,长期占用不还的行为。此罪名始见于战国时李悝《法经》之《杂律》。汉代将官吏放高利贷、借债不还、占用他人房宅不还、收受财物、贪污等利用职权非法攫取财物的行为皆归入“假借不廉”罪,根据赃物多少量刑,赃重者诛。《唐律·职制律》中有“受所监临财物”、“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监临受供馈”、“率敛所监临财物”、“监临之官家人乞借”、“挟势乞索”,《杂律》有“负债违契不偿”等条,内容皆相当于 “假借不廉” 罪。 ☚ 擅兴徭役 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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