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反革命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反革命罪

反革命罪

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类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构成反革命罪的主要特征是:
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❷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❸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有的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国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❹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反革命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对这类犯罪规定了较普通刑事犯罪重的刑罚。反革命罪具体包括: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罪、阴谋分裂国家罪、策动叛变罪、策动叛乱罪、投敌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间谍罪、特务罪、资敌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反革命罪

人民民主政权革命刑法所规定的最严重的犯罪。这一罪名,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早出现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关革命法规中。如1925年7月5日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制定的《纠察队应守的纪律》规定:纠察队应负责“镇压一切反革命行动”,“队员发现敌人间谍及侦探时,……应即拘送队本部审讯处分”。以后省港罢工委员会公布的《会审处办案条例》和《水陆侦查队暂行规则》分别规定:“侦探罢工消息报告敌人者”,“受敌国主使有危害罢工团体者,运输粮食应用品与敌国者,”皆以反革命罪解送特别法庭予以惩办。1927年1月和3月在农民运动兴盛地区的湖南、湖北分别制定的《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主要惩治土豪劣伸“反抗革命或作反革命宣传者”的一切反革命罪犯。同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士的积极努力下,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罪条例》,这是中国现代刑法史上第一个专门惩治反革命罪犯的单行法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地工农民主政权分别制定了地区性的惩治反革命的法规。以后总结了肃反斗争的经验,于1934年4月8日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明确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抗日战争时主要打击锋芒是汉奸、卖国贼和一切破坏抗战的严重罪犯。解放战争时期是镇压五个方面的反革命罪犯,即战争罪犯、土匪、地主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特务分子以及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这些都为建国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反革命罪

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中国刑法分则中的一种类罪。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如果只有反动思想,而没有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则不能构成犯罪。(3)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4)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包括: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罪,阴谋分裂国家罪,策动叛变罪,策动叛乱罪,投敌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间谍罪,特务罪,资敌罪,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等。

反革命罪

类罪名。指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包括背叛祖国、间谍、特务等20个具体罪名。构成这一类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反革命目的,客观方面必须实施反革命行为。仅有反革命思想而未着手实行;或表面上似有某种反革命的行为,但实际上并非以反革命为目的,都不能认定为犯有反革命罪。由于反革命罪是危害社会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所以我国刑法把它列为分则各章之首,并给予较重的刑罚处罚。

反革命罪

亦称“反革命破坏罪”。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本类犯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区别于其他种类刑事犯罪的根本标志。(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至第102条规定的各种行为等。(3)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直接故意。这是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键。(4)本类犯罪中的大多数具体犯罪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实施了反革命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些具体犯罪是特殊主体,即除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如:组织越狱罪的犯罪主体,就只能是在押人犯。反革命罪是一种性质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历来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对犯反革命罪的人应依照不同情况,分别具体处罚。

反革命罪

反革命罪

刑法所规定的最严重的犯罪种类。一般指以颠覆、破坏和推翻现政权为目标的有关行为。“反革命”一词最初出现于法国大革命时期,是针对资产阶级革命而言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中,一般不使用该罪名,而用国事罪、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俄国十月革命后于1927年通过的关于国事罪条例中规定了此罪名,以后为各社会主义国家所沿用。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包括: 背叛祖国; 颠覆政府,分裂国家; 策动叛变或叛乱; 投敌叛变; 持械聚众叛乱; 聚众劫狱; 组织越狱;间谍、特务; 资敌; 反革命集团;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 反革命破坏、杀人、伤人; 反革命宣传煽动等行为。反革命罪的最主要特征,是上述行为都必须同时具有反革命目的。有无这一目的,是区分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基本分界。

☚ 反人道罪   反和平罪 ☛
00003842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1 17: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