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fǎn bú zhèng dāng jìng zhēng fǎзакóн о пресечéнии незакóнной конкурéнции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准则,是调整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立法系统中,竞争法应当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由于各国立法时间、社会制度和国内、国际经济环境的不同,在立法选择上各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在反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采取的是分别立法的形式,现行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包括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包括部分限制性商业行为,还涉及属于行政性垄断的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的问题,但从总体上看,是属于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着竞争行为,竞争可以给经营者动力和压力; 竞争可以使经营者优胜劣汰。正当的竞争行为可以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进而占有市场、拓展市场。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为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33条。该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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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中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其他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对市场经济秩序十分有害,我国制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目的就是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 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❶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❷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标; ❸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 限定购买。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 限制流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 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 (5) 虚假广告和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 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 不正当价格竞争。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❶销售鲜活商品; ❷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❸季节性降价; ❹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 非法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10) 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 串通投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要分别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内容是: (1) 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按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标的,检查部门 (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 经营者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4)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9)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不正当竞争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它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经营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它是一种法律规范。(2) 调整的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经济关系。(3) 调整的市场交换经济关系是竞争关系。 ☚ 民事法律事实 根本制度 ☛ 《反不正当竞争法》Law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