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职能论亦称 “基本职能论”,我国保险理论界关于保险职能的一种观点。它认为保险除去经济补偿职能外,还具有分散危险的职能。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分散危险作为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只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而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现实的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分散危险只是处理危险的手段,并不能避免偶然性危险的存在和发生,所以要使分散危险的措施实现,必须通过科学的数理原则。在最广大范围内聚集保险后备基金,以备进行经济补偿。同样,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在最大范围内扩大承保面,将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科学地分散,保险的经济补偿也不能很好地实施。这一观点在我国目前保险理论界较为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