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商事仲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仲裁。按照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模范仲裁法》第1条(3)的规定,下列3种商事仲裁被认为具有国际性:(1)仲裁合同的各当事人在缔结仲裁合同时,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2)下列各地之一坐落在仲裁合同各当事人营业地之外: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或称“国际贸易仲裁”,指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将其争端依据仲裁协定交付的仲裁。当事人将其争端交付国际仲裁的原因是:(1)仲裁员有专门知识,技术上的、法律上的以及语言上的;(2)仲裁程序的时间较短,一般没有上诉程序;(3)仲裁程序在方式上较为自由,包括送达、证据调查等;(4)仲裁程序的费用较少;(5)仲裁程序具有不公开性;(6)仲裁裁决的易于得到外国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型式有两种:(1)专为一个案件特设的仲裁庭和(2)常设的仲裁院。特设仲裁庭是专为具体的讼争事件设置的。为了成立特设仲裁庭,仲裁当事人两方,或者根据两方商定,其中一方,不仅选任第三人作为仲裁员,而且也决定仲裁的时间和程序,但一般采国际间现有的模范仲裁程序规则作为其特设仲裁庭的程序规则。常设仲裁院有其固定的组织,如秘书处、管理处等,并且规定有仲裁当事人不能改变的仲裁程序规则。在常设仲裁院,仲裁当事人也有权选任仲裁员以组成仲裁庭,即使有时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名单所列人数很少,因而选择的范围很窄。在国际领域内,各国的商会对常设仲裁院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国际商事仲裁以仲裁的方式对不同国家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者商人相互间的经济贸易纠纷案件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由国际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争议进行裁决。仲裁员由当事人自己指定和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两种形式产生。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一般由各国设置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进行。国际上有许多国际性的商事仲裁公约或规则,如1961年4月21日在日内瓦签订的《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75年1月30日签定于巴拿马的《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76年4月28日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以及我国制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都属于仲裁委员会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活动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 (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 (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由双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一方不予执行,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国际惯例,凡双方当事人订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合同条款或协议的,则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院起诉,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一般也都是终局仲裁,一般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仲裁机构对国际商事案件进行的仲裁。根据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判断商事仲裁案件的国际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1)仲裁协议当事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2)仲裁协议订立时当事双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位于不同的国家;(3)仲裁地点位于当事双方所属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按照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凡仲裁协议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仲裁协议订立时当事双方的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者仲裁协议中涉及的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国外等,都应视为国际仲裁。至于“商事”一词的含义,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的注释中,认为也应作出广泛的解释,即使之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投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和其他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铁路或公路运输等。 ☚ 仲裁中的调解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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