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商会仲裁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1923年的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理国际性商务争议,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仲裁院在国际商会主持下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极为广泛的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仲裁院仲裁。当事人任何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可以是国家和政府的企业、机构或国家和政府本身。就案件性质来说,虽然仲裁院最初所受理的案件主要来自货物买卖合同和许可证贸易中所发生的争议,但最近几十年却有了重大的变化,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国际商会仲裁院审理案件时,由仲裁院指定或确认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其管辖权,有权确定或确认或改变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点;仲裁庭在审理和裁决某一案件时,得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出该项选择时可适用仲裁地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有关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国际商会仲裁院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理国际性商务争议,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发展。制定有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该规则获得了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信任,也日益为东方国家间经济贸易仲裁所广泛采用。仲裁院管辖范围极为广泛; 就空间范围而言,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而且,当事人任何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乃至国家和政府的企业、机构和政府本身;就案件的性质而言,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审理案件时具有由仲裁院制定或确认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其管辖权,有权确定或确认或改变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点。仲裁庭在审理裁决案件时,得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出该项选择时可适用仲裁地法,仲裁应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有关国家的法院协助执行。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下常设的国际性仲裁机构。1923年在巴黎国际商会总部设立。仲裁院设委员会,委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国家委员会的提议指定。仲裁院由主席1名、副主席5名、秘书长1名、技术顾问1名或若干名及每个成员国指定委员1名组成。仲裁院受理一切与国际商事交往有联系的案件。争议双方欲请求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时,可通过国际商会本国委员会或直接向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办案,而是在双方提交仲裁后,将案件转请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会处理。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仲裁院的主要任务是: 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实施; 指定仲裁员或批准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 审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 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该仲裁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有很大影响。 ☚ 国际商会 国际商法 ☛ 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Court of Arbitration国际商会所设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32年。秘书处设在巴黎,该仲裁院本身不直接受理仲裁案件,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该院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1932年成立,不直接处理有关争议。主要任务: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国际商会主持下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现已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用。总部设在巴黎。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下属的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32年,地址设在巴黎国际商会总部。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主要任务是: (1) 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 (2) 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 (3) 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该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75年6月1日生效的规则。凡拟采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向仲裁院提起仲裁的当事人,可使用下列仲裁条款:“一切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须根据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依照这些规则指定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员作出最终的解决。”当事人如要提起仲裁,可直接向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转交该院秘书处。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为仲裁程序开始的日期。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特点: (1)该院仲裁院受理一切与国际商事交往有联系的争议案件。即提交国际商会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国际性商事争议,包括国际性经济贸易交往广泛领域内所发生的各种争议。(2)仲裁员就当事人有关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与有效的异议,有权根据初步证据决定其管辖权; 仲裁规则还规定,只要仲裁员认为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不因有人主张该合同无效或不存在而中止其对争议的管辖权。(3)关于仲裁地点问题,除当事人已选定者外,应由仲裁院决定。(4)关于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了仲裁的地点,就意味着他们同意以仲裁地国家的程序法与实体法适用于他们的合同。但如果是由仲裁院选定仲裁地,则不含有适用该地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一般将根据仲裁地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5) 仲裁裁决须以书面作成,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须自动执行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 ☚ 国际商事仲裁欧洲公约 伦敦仲裁院 ☛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1932年成立,设在巴黎。它是处理国际性的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它有一套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于1975年生效。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威信,不论是会员国还是非会员国都可以采用,是东西方国家进行贸易仲裁采用的主要规则。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 ☛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al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国际商会所属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设在巴黎。仲裁院由国际商会理事会任命的仲裁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技术顾问及各国家委员会指定的一名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保证该院仲裁与调解规则的实施。主要权力为:(1)任命仲裁员或批准对仲裁员的指定。(2)决定仲裁员的回避和撤换。(3)决定仲裁协议的的效力和是否进行仲裁审理。(4)审批裁决草案。秘书处是仲裁院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工作是按照该院的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为仲裁提供服务。仲裁院备有供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在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时,也可以指定未列入名册的人作为仲裁员,但此项指定必须得到仲裁院的确认。仲裁院适用的现行调解与仲裁规则是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与实践与其他一些仲裁机构的主要区别是:(1)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之前,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在当事双方在场时并根据他们的建议,拟定出仲裁审理事项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当事双方的全称和职业;仲裁过程中通知书和通告文件得以有效送达的当事双方的地址;当事各方的请求摘要;应予确定的争议的问题;仲裁员的姓名、职业和地址;仲裁地点;可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以及为此而授予仲裁员充任友好调停人的职权范围,以及为使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所必须的或者仲裁院或仲裁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2)仲裁审理终结后,仲裁员草拟出的裁决书须经仲裁院审查批准后才能签署。仲裁院可就裁决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在不影响仲裁员自由地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也可就裁决的实体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仲裁院对裁决的审批,尤其是对裁决形式的审批,旨在确保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的统一性,减少裁决不能得到有关国家的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的风险。国际商事争议亦可交由该院调解。根据调解规则规定,任何国际商事争议都可交由国际商会指定的独任调解员主持调解。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简要地说明理由,交纳规定的费用后即可立案。调解成功后由当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调解失败时调解员应提交一份载明调解未能成功的报告,无须说明理由。当事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出终止调解程序的请求。调解程序终止后当事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提交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按照调解规则规定,调解员不得在以后对与调解程序涉及的争议事项有关的诉讼程序中充任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 ☚ 吉隆坡仲裁中心 美国仲裁协会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