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刑法“单轨制刑法”的对称。以刑法的法律后果为标准对刑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对刑法的法律后果除规定刑罚之外,还设有保安处分的刑法。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采用双轨制刑法。一般是以根据犯罪人的罪责处以刑罚为原则,以对无刑罚适应性却又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犯罪人处以保安处分为例外,同时设立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替代交换制度。,放弃刑罚先于保安处分而执行的传统原则,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决定保安处分在刑罚之前执行,并且可以易算为刑罚。采用双轨制刑法的目的,在于同时兼顾罪责的报应和危险的预防,即在罪责原则限制下的刑罚之外,另设专门针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保安处分,使刑罚与保安处分双轨并行,互相补充,以达到刑法在刑事政策上的预期功能。 |